據陜西省略陽縣人民法院(2024)陜0727刑初3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受賄犯罪于2023年9月4日被略陽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洗錢犯罪于2024年2月28日被略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24年3月1日被略陽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擔任略陽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略陽縣衛生健康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34人賄賂現金共計3130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胡某某為掩飾、隱瞞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將其中600000元受賄現金交予親屬、朋友,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供其使用。
一、受賄事實如下
(一)人事調動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略陽縣衛健局局長期間,在人事調動事項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65000元:
1. 2020年8月,收受原略陽縣某中心工作人員湯某為其弟弟湯某從鄉鎮衛生院調動至略陽縣衛生健康信息中心工作行賄現金5000元;
2. 2020年8、9月,收受略陽縣徐家坪鎮衛生院干部王某為調動至略陽縣疾控中心工作行賄現金10000元;
3. 收受略陽縣橫現河鎮衛生院干部張某2為調動至略陽縣衛健局工作行賄現金20000元;
4. 2021年8月,收受原略陽縣郭鎮衛生院院長趙某為職務提拔行賄現金30000元。
(二)印刷品采購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略陽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略陽縣衛健局局長期間,在印刷品采購事項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435000元:
1. 2017年12月,收受漢中市漢臺區天意通商貿行法定代表人董某為承攬印刷品事項行賄現金15000元;
2. 2019年11月,收受河南籍印刷商朱某為承攬印刷品事項行賄現金20000元;
3. 2020年8月、2021年8月,兩次收受江蘇省宿遷市潤的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為承攬印刷品事項行賄現金200000元;
4. 2019年7月至9月,三次收受河南省項城市榮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2為承攬印刷品事項行賄現金100000元;
5. 2020年6月至7月,兩次收受西安華浩文化用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3承攬印刷品事項行賄現金100000元。
(三)醫療物資及器械采購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略陽縣衛健局局長期間,在醫療物資及器械采購事項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280000元:
1. 2019年12月、2021年2月,兩次收受漢中市洋縣籍醫療物資供應商李某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110000元。
2. 2020年1月、2020年12月,兩次收受陜西華遠醫藥集團漢中市江南醫藥公司總經理李某江為醫療設備采購事項行賄現金250000元;
3. 2020年,收受漢中市略陽籍醫療物資供應商李某文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10000元;
4. 2020年6、7月,2022年1月,兩次收受漢中市創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610000元;
5. 2021年5月,收受河南籍醫療物資供應商王某華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50000元;
6. 2021年5月,收受漢中籍醫療物資供應商張某貴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40000元;
7. 2021年9月,收受原略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干部邱某某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20000元;
8. 2021年9月,收受漢中眾盛成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盧某、合伙人劉某軍為醫療物資采購事項行賄現金100000元;
9. 2021年10月、2022年1月,兩次收受咸陽天合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華為救護車采購事項行賄現金60000元;
10. 2022年1、2月,收受漢中市桐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醫療設備采購事項行賄現金30000元。
(四)工程項目建設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略陽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略陽縣衛健局局長期間,在工程項目建設事項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350000元:
1. 2014年4月,收受原略陽縣嘉興農林園藝綜合苗木示范園經營者劉某1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10000元;
2. 2019年3月、2019年4月,兩次收受原陜西中航建筑設計研究院員工劉某清為承攬工程圖紙設計項目行賄現金30000元;
3. 2019年6月、2020年9月,兩次收受原陜西興洲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800000元;
4. 2020年1月,收受陜西博銳特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唐某強為招標代理費撥付事項行賄現金10000元;
5. 2020年10月,默許其妻收受略陽縣雙祥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亞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50000元;
6. 2021年1月、2021年12月,兩次收受陜西秦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為工程款撥付事項行賄現金40000元;
7. 2021年2月,收受略陽縣凱飾迪雅勞務服務部經營者許某明為工程款撥付事項行賄現金20000元;
8. 2021年4月,收受陜西興盛輝建設開發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100000元;
9. 2021年5月、2021年11月,兩次收受漢中市嘉澤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萍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40000元;
10. 2021年6月,收受略陽縣工程項目承包商尹某某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20000元;
11. 2021年9月,收受西安東建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平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50000元;
12. 2021年10月,收受中亞環保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為承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行賄現金100000元;
13. 2021年11月,收受陜西恒瑞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經營者陳某全為承攬建設工程行賄現金10000元;
14. 2021年12月、2022年1月,兩次收受四川籍工程項目承包商聶某某為工程項目資金撥付事項行賄現金40000元;
15. 2020年1月、2022年1月,兩次收受略陽縣振華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黨某某為供應辦公耗材行賄現金30000元。
二、洗錢事實如下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為掩飾、隱瞞在擔任略陽縣衛健局局長期間所收受600000元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
先后交給其侄子劉某輝100000元、胞弟許某100000元、朋友張某1400000元,并讓三人將上述現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其中國建設銀行卡中供自己使用。
另查明,2023年8月下旬,因醫療反腐形勢嚴峻,被告人胡某某為掩蓋其罪行,逃避黨紀國法追究,在被略陽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前,
陸續向行賄人趙某、孫某、劉某3、李某、李某江、張某貴、邱某某、盧某、徐某華、張某、侯某、蘇某亞、徐某明、馬某、劉某萍退還全部受賄現金,向黎某某退還部分受賄現金550000元,
共計退還受賄現金2490000元,已追繳到案。
胡某某在被略陽縣監察委員會留置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洗錢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受賄現金640000元以及違紀資金11萬余元。
略陽縣紀委將胡某某洗錢犯罪線索移送略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三、判刑六年四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13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為掩飾、隱瞞其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將其中600000元受賄現金交予他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其銀行卡使用,構成洗錢罪,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應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主動退繳部分受賄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減輕處罰。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二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十個月,決定執行刑期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0元。
二、追繳到案的受賄贓款313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略陽縣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 |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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