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過設計車輛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車輛,經特制或專門改裝,配有固定的裝置設備,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載人或運貨的機動車輛,如救護車、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軍事監理車等。
網友咨詢:
作業中的特種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賠不賠?
張靖爽律師解答:
特種車輛作業過程致第三人受傷屬于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一種情形,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法律規定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而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交通行駛,其特殊作業帶來的風險有別于道路交通行駛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明確了特種車輛的風險特征并承諾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后,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明知是特種車輛而予以承保的情況下,發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
張靖爽律師補充: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張靖爽律師
現任北京市弘嘉(宿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擁有夯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能夠從客戶的實際情況出發,快速找出案件癥結點,給予當事人最優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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