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坑1:無固定工作或收入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
坑2:以達到退休年齡為由拒賠誤工費。
坑3:以“醫保外用藥”為由拒賠部分醫療費。
坑4:理賠計算時漏項。
坑5:誤工期、護理期計算至出院時止。
坑6: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
坑7:拒絕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坑8:不認可合理傷殘鑒定結果。
坑9:傷情評估低于實際情況。
坑10:向受害人轉嫁舉證責任。
坑11:拒付傷殘鑒定費用。
交通事故處理中,保險理賠是保障受害人權益的重要環節,為受害人正常生活和后續治療提供了經濟保障。
然而實踐中,由于保險公司和受害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受害人缺少保險理賠經驗、人傷理賠專業性壁壘等因素,受害人常被以各種理由推諉、降低甚至拒絕支付賠償金,導致難以獲得合理補償,給生活和康復治療造成不利影響。
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依據,梳理出交通事故人傷理賠中常見的11個坑,以及相應的對策措施,供大家參考避雷。
大家可以收藏起來,或者轉發給身邊的親戚朋友,以備需要時剛好可以拿出來看看,說不定就能避免被坑,多爭取幾萬的賠償款。
坑1:無固定工作或收入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這種情況很常見,很多受害人沒有固定的工作,工資有時是老板給現金,有時又是微信轉賬,還經常被拖欠,根本提供不了穩定的持續的工資流水來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
這時候理賠員就會提出,因為提供不了工資流水,就只能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誤工費。聽起來似乎很合理很無奈,實際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對策:根據相關規定,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應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需提供稅單、銀行流水等證明。若無法提供證明的,則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個最低工資一個平均工資,算下來可是能差不少錢的,摘哥舉個例子你就清楚這中間的差距了。
比如,山東省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月,一年就是2.64萬,而23年餐飲住宿業的年平均工資是5.73萬,這中間差了3萬多/年,平攤到幾個月的誤工費上也相差大幾千呢。
坑2:以達到退休年齡為由拒賠誤工費。交通事故理賠中,對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受害人,部分保險公司往往機械適用年齡標準,忽視實際勞動能力,默認受害人已經不再工作而拒賠誤工費。
對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誤工費的規定,并沒有年齡的限制。受害人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如果實際仍從事勞動、工作并有收入證明的,是完全可以主張誤工費的,法院也會支持。
坑3:以“醫保外用藥”為由拒賠部分醫療費。部分保險公司在報銷醫療費時,強制要求參照醫保目錄報銷,往往會以“醫保外用藥”為由扣除10-20%的醫療費不予理賠,引起受害人和侵權責任方的不滿。
對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且需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若保險公司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由保險公司申請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無法證明所謂10-20%的費用為醫保外用藥,法院也不會支持保險公司。
坑4:理賠計算時漏項。個別保險公司利用傷者及家屬對事故處理經驗不足,對人傷賠償項目不了解不熟悉,或者由于理賠人員不專業,遺漏了個別賠償項目,導致傷者無法獲取相應項目的賠償。
對策:申請保險理賠前,通過咨詢理賠內摘這樣的公眾號,或者其他網絡渠道、AI問答等提前了解人傷賠償項目。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時,逐項對照理賠清單,查找是否存在遺漏,并詢問原因。
坑5:誤工期、護理期計算至出院時止。遭遇交通事故后,不是出院之后就立即活蹦亂跳,可能還需要休息一段時間才能恢復,這段時間里無法工作,就需要申請誤工費。另外,如果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仍需護理,則還需要申請護理費。
計算護理費、誤工費之前先要確定合理的護理期和誤工期,但個別保險公司會將誤工期和護理期確定為住院期間,出院后就不再計算誤工期和護理期了,這是遠遠不夠的。
對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實際操作中,誤工期、護理期的確定需綜合醫囑與司法鑒定,優先以醫囑為基礎,存在爭議時再通過司法鑒定補充。
坑6: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交通事故中,有些傷者傷情較重,很長時間內無法恢復生活自理,需要一個家人或雇傭專人進行照顧,這時候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護理費。
個別保險公司可能就會提出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這也是不合理的,未考慮實際護理人員收入水平或專業護工市場價格。
對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坑7:拒絕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通事故中,發生了傷殘或物品損毀,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時,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以沒有人員死亡為由拒賠,但實際上并不是只有出現死亡才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還有保險公司會在車險條款中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為免責事由,以符合免責情形為由拒賠。
對策:根據相關規定,受害人因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或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如婚禮錄像、遺物)被故意/重大過失損毀,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也是可以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另外,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則免責條款不生效,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坑8:不認可合理傷殘鑒定結果。受害人在起訴前自行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訴訟中保險公司往往以“舊傷復發”“鑒定標準不符”“受害人單方鑒定影響了其選擇權、知情權行使”等理由質疑鑒定結論,對鑒定結果不認可,造成多次鑒定、多次開庭,無形中審理周期被迫延長,存在濫用訴權,浪費審判資源的情形。
對策:《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9條規定,僅當原鑒定機構資質不足、程序違法或證據充分時,方可申請重新鑒定。保險公司若主張傷情不實、要求重新鑒定,則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坑9:傷情評估低于實際情況。在交通事故中,很多人都會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當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保險公司會派去專業的人員對傷情進行評估。
有的傷者受傷比較嚴重,進行傷殘鑒定的話已經能評上等級。但是,有些保險公司會故意低估傷情,導致賠償金額大幅降低。
對策:交通事故受傷出院后,可以自行咨詢相關的鑒定部門,或者通過網絡咨詢專業人士,提前對自己的傷情能否夠得上傷殘等級有一個相對準確的判斷,不至于被保險公司牽著鼻子走。
坑10:向受害人轉嫁舉證責任。部分保險公司不合理質疑受害人治療的必要性,要求傷者自費舉證,如要求非骨折患者證明康復治療的必要性。
對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若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用中存在 “非必要治療”或“過度診療” ,需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例如醫療鑒定意見或行業診療標準。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保險公司對 “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的抗辯承擔舉證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與事故傷害的關聯性、治療必要性等。
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遵循 “專業優勢舉證原則” ,認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更有能力通過醫療審核、第三方鑒定等方式完成舉證。
坑11:拒付傷殘鑒定費用。很多保險公司條款約定,殘疾賠償金的保險理賠需要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也就是說,只有受害人在提交了傷殘程度鑒定后,保險公司才有了賠償的標準依據,才可以賠付傷殘賠償金。
但當受害人要求連同鑒定費一起報銷時,保險公司卻稱,傷殘鑒定是受害人為了順利獲得賠款而做的,和保險公司無關,不予賠付。
對策: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因此,當法院判定肇事方需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且肇事方已經投保了車險的,那么保險公司就需要根據合同約定來承擔部分或全部的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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