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 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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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遭侵權,如何賠償損失?
何天翔律師解答: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商標遭侵權,賠償損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實際損失賠償:若能證明因侵權導致的銷售額減少、利潤下降等實際損失,侵權人應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例如,企業因商標侵權產品沖擊,某款產品月銷售額從100萬元降至60萬元,損失的40萬元可要求侵權人賠償。
侵權獲利賠償:當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時,可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賠償。比如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獲利50萬元,就需以此金額賠償。
法定賠償:若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會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會綜合考慮商標知名度、侵權持續時間、侵權范圍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何天翔律師補充: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何天翔律師
畢業于湖北大學法學院,擁有法學和心理學雙學位。曾任職于國有銀行法務部門,現執業于湖北忠三(襄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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