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當事司機姜永亮收到了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歷時8個月,河北騎行男孩被碾壓身亡案,迎來了終結。5月23日,當事司機姜永亮的辯護律師周兆成發布視頻稱,在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后,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已經對姜永亮作出“不起訴決定”。
回到案件的最初,2024年8月11日清晨,身著藍色隊服的騎行團在容城縣一條未正式開放的道路上騎車。突然,騎行隊伍里一名11歲男孩與旁邊自行車發生剮蹭,向左滑倒,摔向對向車道。此時,小車司機姜永亮正行駛在對向車道,因避讓不及,他的車子碾壓男孩,男孩隨后身亡。
2024年8月25日,姜永亮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容城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這也就意味著,司法機關基于一定證據證明他有犯罪事實。
2024年8月25日,姜永亮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這一后果一度引發社會熱議。許多與姜永亮一樣的普通人都關心,當一位司機遵守交規行駛在自己的車道上,而前方突然出現了從對向闖入的人,并最終發生了傷亡時,司機究竟應否擔責?司法機關如何定性這場車禍?
直到近期,涉事司機姜永亮家屬和辯護律師對外界披露,4月20日,姜永亮收到了河北容城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
盡管結果于曾經被捕的姜永亮而言已經非常積極,但多位法律界人士仍對此提出了一些質疑。南風窗了解到,姜永亮此次為“酌定不起訴”。一些律師認為,姜永亮理應是無罪,檢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仍不夠準確。這一結論與真正意義上完全的無罪之間,存在著看似微小,實則重要的差別。
轉機發生
在看到姜永亮一案時,多名資深律師都告訴南風窗,這是他們從業經歷中非常罕見的事故。
2024年8月11日5時許,電焊工姜永亮正駕車前往工地上班。出發3公里后,他行駛至容城縣南拒馬河堤南段。早晨6點12分許,車禍發生。
行程記錄儀顯示,事發時,姜永亮在這條未正式開放的雙向單車道正常行駛,而對向車道有多輛騎行的自行車,小男孩騎行位置靠近中間的實線。姜永亮的時速為52公里,他的車道前方也有多輛汽車行駛。而男孩從摔倒至對向車道,到被姜永亮的車碾壓,全程發生在1秒之間。
在此前的報道中,姜永亮親屬孫來曾告訴南風窗,察覺男孩向自己方向摔倒后,姜永亮打了方向盤,希望進行避讓。但因為其右方仍有自行車行駛,“(他)沒有繞過去”。
2024年8月20日至8月25日間,公安方面通知姜永亮家屬派代表到檢察院,準備進行民事調解以及商討賠償事宜,并詢問姜永亮一家最大的經濟承受能力。
作為一家四口的主心骨,姜永亮一家曾在事故發生后,一度陷入“癱瘓”狀態。姜永亮妻子得了白血病,一兒一女均未成年,母親單目失明。
為了支付賠償,姜永亮一家人賣掉了種的玉米、小麥,“東拼西湊”了20萬元左右,打到檢察院賬戶。但在8月25日晚,檢察院退回了20萬元,并正式宣布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姜永亮批捕。
律師周兆成記得,事故發生后,他曾作為辯護人在容城縣看守所與姜永亮會面。“他認為自己很無辜,在正常駕駛汽車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根本無法預見孩子會從對向車道沖過來。”
周兆成律師(左一)與姜永亮在檢察院門口 圖源:@周兆成律師
而同樣引起爭議的是,這起車禍究竟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刑法》處置?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陳亮向南風窗解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涉事司機實施拘留、批捕,與執法部門對道路的認定有關。
一般而言,認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要在公共交通場合發生交通事故,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由交警來定責。但若是在非公共交通的場所,例如在封閉道路發生的事故,司機會被控以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陳亮說,“過失致人死亡罪”暗含的意思是:“司機被認定為在本次事故當中要承擔主要責任或者以上,這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一個前提。”
這也正是此次案件引發公眾關注的源頭。多數人普遍認為,正常行駛在馬路上的司機,很難預料到對向車道突然有人摔倒至跟前,產生車禍因此難以避免。陳亮提到,如果讓交警給這類車禍定責,司機很大概率不會成為主要責任人。
姜永亮上小學五年級的女兒寫給檢察院的求情書 圖源:@周兆成律師
周兆成告訴南風窗,去年8月,他之所以愿意代理此案,核心目標是推動《刑法》第16條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適用。
這條規定內容是;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的判斷核心在于準確界定姜永亮的行為性質,即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們經深入分析認為,姜永亮的行為更符合《刑法》第16條所規定的意外事件——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其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他認為,車禍事故并非由單一因素導致,姜永亮在駕駛過程中不存在超速、違規變道等明顯過錯,面對突發狀況也很符合正常駕駛的范疇。“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因素導致的意外事件,這類情形(司機)不應簡單被追究刑事責任。”周兆成說。
道路性質的認定也是其中的關鍵。上述律師都認為,未正式開放通行、但實際已通行的道路,理應被算為公共道路,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處置。
2024年4月,當地博主發視頻提供的通行攻略中顯示該道路已處于開放
周兆成對南風窗回憶,接下此案后,他意識到,有關部門在責任認定環節,提供的證據存在明顯的不完整性與爭議性。
比如,最初的事故責任判定僅聚焦于姜永亮等部分涉事主體,未能全面考量道路管理方、騎行活動組織者及監護人等的過錯行為。為完善證據鏈條,律師方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向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涉事路段舉辦騎行活動的組織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記錄等關鍵資料。
“經核查發現,騎行活動組織方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既未對參與者的年齡進行合規審核,也未強制要求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這種管理失當行為與事故發生也存在直接關聯。”周兆成說。
騎行車隊僅穿著騎行服和佩戴頭盔
他透露,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采納了律師的建議,主要考察了造成男孩身亡的多種因素。例如,涉事路段是否存在禁行標志。他們還通過模擬事發時的光線條件、車速及道路環境開展偵查實驗,結合姜永亮的反應時間和操作措施,嚴格依據《刑法》規定,判斷其是否存在“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過失情節。
在這期間,姜永亮方通過保險理賠以及人道主義補償,加上相關責任方積極賠償,最終與身亡男孩親屬達成賠償協議。
2024年9月26日,被正式批捕一個月后,姜永亮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免于在看守所被羈押。周兆成告訴南風窗,接下來的半年多里,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檢方曾召開不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
直到4月20日,容城縣檢察機關正式對姜永亮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之別
一名已被批捕的車禍當事人,最終以“被不起訴”告終,這對當事人而言無疑是好消息。不過,在法律圈內部,仍存在對此案“不起訴”的爭議。
爭議的焦點在于,在《不起訴決定書》里,此次“不起訴”為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而非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
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姜永亮作出不起訴決定 圖源:@周兆成
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楊志成對南風窗表示,兩者雖然同為檢察院“不起訴”,但仍存在很大差別。
“酌定不起訴”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是認為姜永亮仍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只是情節輕微,不起訴。”楊志成說。
但他認為,姜永亮的車禍案應符合《刑法》第16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他的判斷與周兆成最初代理此案的目標是一致的。楊志成說:“他應該是百分百的無罪,當地檢察機關應該引用《刑法》第16條,給姜永亮‘法定不起訴’的結果。”
“如何區分過失行為和意外,”楊志成解釋,“應當能夠預見但沒能預見的,一般被判定為過失。否則就是意外。”涉案地點中間有單實線,事發時姜永亮正常行駛,沒有超速。小孩因與旁邊車輛擦碰,突然倒向姜永亮這邊,導致被碾壓。他因此認為,這是一類概率極小的意外事件,司機很難預見。
圖為事發畫面
“作為執業20年的律師,姜永亮的案情我都聞所未聞。能否預見應當以普通大眾為標準,不能違背老百姓樸素的價值觀。”楊志成說,“所以認定姜永亮應當能夠預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其定性犯罪,最后只是情節輕微不起訴,是不準確的。”
兼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的律師陳亮也認為,姜永亮此事應為意外事件。
他強調,過失犯罪應該是主觀上或者認知上存在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從而造成損害結果。例如,一名司機闖了紅燈,不小心撞到了行人。“作為司機應該意識到,紅燈時會有行人過馬路,”陳亮舉例,“但是你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闖紅燈不小心撞了人,因此存在過失。”
而姜永亮一案,他認為,也是因為平時發生概率太低,司機很難提前預見。“正常開車的人很難預見對面會有人摔過來。這也是出于我們廣大老百姓的一個考量,不能夠強人所難。”陳亮說。
“否則,這就在苛責所有駕車人,以后開車都要龜速行駛,因為要預見到對向車道突然掉下一個人來。”
他同樣認為,給姜永亮的應為“法定不起訴”的結果。
圖為姜永亮 圖源:@姜永亮加油
不過,從結果來看,陳亮告訴南風窗,無論是法定不起訴還是酌定不起訴,對當事人而言影響都不大,今后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和案底。“酌定不起訴類似于一個無罪判決,因為沒有起訴到法院。而只有法院才能最終判決當事人有罪。”
但是,從法理層面來說,陳亮表示,“兩者結果看上去都是不起訴,但性質完全不同。”
楊志成認為,究竟判定為法定不起訴還是酌定不起訴,此事重要性在于,“法律不能和稀泥”。
“既然是全國影響力非常大的事件,姜永亮理應是法定不起訴,即判定他無犯罪事實,百分百無罪。”楊志成說。這起案件處理對今后類似事件也能提供參考,否則,“許多老百姓如果遇到姜永亮同類情況,如果沒有受到那么多人關注,可能要面臨刑罰。”
折中的辦法
如果再放大到全國范圍來看,在不起訴案件中,酌定不起訴的比例的確是最高的。
例如,四川省岳池縣檢察院人員曾在一篇論文中披露,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岳池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409人,其中因情節輕微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的案件390人,占比95.35%。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也曾在2019年寫道,從2014年至2018年,不起訴案件占總體案件的比例增高,其中酌定不起訴人數的占比分別是69.4%、66.6%、69%、72.9%、74.9%,從2015年開始逐年升高。
酌定不起訴在現實中應用最廣的原因,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后嚴澤岷曾發文解釋,“因為酌定不起訴適用條件最容易達成,適用程序最簡單”。
而且,從制度的設計看,這一變化出現在2014年以后,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始試點、入法。童建明在上述文章中解釋,不起訴權的制度設計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訴訟環節。
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可以根據起訴的必要性,依法適用不起訴權,激勵那些可罰可不罰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認錯悔悟,并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刑事和解等,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社會對抗。
酌定不起訴比例的提高,正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計下發展而來的。不過,比例高的另一面便是,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的比例很低。根據童建明在上述文章的披露,在2014年至2018年,法定不起訴人數占審結不訴人數的比例逐年降低,分別是8.6%、7.4%、6.4%、4.9%、4.4%。
律師陳亮告訴南風窗,他之所以說酌定不起訴與法定不起訴性質完全不同,是因為兩者是罪與非罪的區別,在司法機關內部有完全不同的評價體系。
“如果絕對不起訴,就意味著此前對嫌疑人的刑事拘留,以及檢察院批準逮捕是錯誤的,需要對當事人被錯誤羈押予以國家賠償。更加關鍵的是,相關辦案人員還要被追究錯案責任。但如果是酌定不起訴,這些情況全部不成立。”陳亮說。
姜永亮家屬方2024年8月11日收到的拘留通知書
他透露,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專門的錯案追責處理規定。“所以需要辦案人員在具體辦案時要慎重。”陳亮說。
律師楊志成認為,將一個被檢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成法定不起訴,在現實層面難度很高,主要是因為“司法部門怕被追責以及被追加國家賠償”。與此同時,一個案子若被判定是法定不起訴,則說明是錯案,“影響晉升、評優,整個單位都可能受到影響”。
不過,兩位律師都提到,在實操層面,應然與實然有很大差別。陳亮介紹,檢察院要做出法定不起訴的處理,“一般都要經過檢察院的檢查委員會,也就是檢委會開會。大家討論一致決定”。這需要更長的周期。
此外,若當事人對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表示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七天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對于小學學歷,需要養家糊口的姜永亮而言,對于目前酌定不起訴的結果,他顯然是滿意的。他在周兆成的視頻里高興地說,他沒了案底,今后也不會影響子女考公時的政審環節。
“這也算是一個折中的辦法。”陳亮評價。
5月,姜永亮的社交媒體開始頻繁更新。他到了新工地上班剛滿一個月,視頻中的他每天戴著藍色的安全帽。他的牛仔馬甲口袋已經開始褪色,甚至有些破了,但忙著養家的他無暇顧及。
“努力加油干就完了。”他總在視頻里這樣說。
姜永亮已到新工地上班 圖源:@姜永亮加油
作者 | 朱秋雨
編輯 | 趙佳佳
值班主編 | 張來
排版 | 八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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