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新就業形態
勞動者權益保障
典型案例目錄
● 案例1.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 案例2.是否屬于新就業形態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具體理賠情形,結合相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 案例3.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 案例4.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4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經授權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某訂餐平臺的即時配送業務。張某經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冊為某訂餐平臺的騎手,接受該物流公司指派的訂單配送任務,并由該公司發放工資。某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含“配送人員意外險及個人責任保險”,雇員名稱為張某。張某通過某訂餐平臺接單,駕駛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與陳某發生碰撞致陳某骨折。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賠付。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所包括的“個人責任保險”,保障范圍是騎手造成的第三者損失,以騎手或其用工單位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屬于明確的財產保險中責任保險類別。依據前述規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減輕各方當事人訴累、發揮保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功能考慮,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陳某賠償保險金。
關于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的賠償義務主體。根據張某在某訂餐平臺的騎手基礎檔案信息載明其所在的“代理商”為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向張某發放工資等事實,應當認定張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勞動管理,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系執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務;某物流公司對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向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外賣騎手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者損害,企業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以更好發揮保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功能,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除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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