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開始施行。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適用《解釋》新規定審結一起因退還預付費用引發的糾紛,依法判決某釣場經營者返還垂釣愛好者預先支付的垂釣費用及因此產生的利息,有力保護了預付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3年6月,董某與釣場經營者周某簽訂協議,約定支付50000元抵用61200元,在該釣場作垂釣費使用。協議簽訂后,董某組織人員至該釣場垂釣3次,產生垂釣費用共計4000多元。后來,因周某無法再向董某提供垂釣服務,董某要求退還預付款,周某僅退款1500元。董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項未果,遂訴至法院。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與周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董某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預付款的義務,但被告周某無法按照協議約定繼續提供垂釣服務,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董某有權依法解除與被告簽訂的預付款協議。案涉協議解除后,董某有權要求被告依法清算并返還剩余預付款。
根據雙方約定,董某預付的50000元可以抵作61200元垂釣費使用,超出董某預存金額的部分應當視為被告贈送的消費金額,故對董某已經消費的金額,應當按此優惠的比例扣減相應費用。董某支付垂釣費后的回魚款,屬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與預存垂釣費的計算與退還不存在關聯性,故不應從預付款中予以扣減。
綜上,法院判決釣場經營者周某退還董某預付垂釣費用4萬余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通訊員 彭懿 劉寶玉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張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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