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職工工傷認定書》,主要內容為:張三,生前系某公司招用的保安員。2023年12月7日7時30分左右,張三在值班崗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倒地,后被120送至廈門市中醫院搶救,當日9時47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市人社局予確認為視同工傷。
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訟爭工傷認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張三作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合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張三與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張三與公司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簽訂勞務合同存在勞務關系。張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張三的戶口本戶籍職業顯示為糧農,張三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屬于公司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張三在值班崗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倒地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認定工傷情形。雖然,張三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公司建立勞務關系,但并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市人社局據此作出訟爭工傷認定,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
張三自2017年6月連續在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因工死亡,根據其戶籍地和工作地社會保險部門的查詢情況,張三于2023年4月20日達到退休年齡時,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張三于2023年12月7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因此,市人社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張三屬于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案號:(2024)閩02行終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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