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份看似明確的代書遺囑,卻因形式瑕疵和程序爭議引發家族紛爭。繼子手握遺囑要求繼承房產,同父異母的姐姐卻堅決反對,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究竟如何在復雜的證據與法律規定間作出公正裁決?這場官司背后又藏著哪些值得警惕的法律風險?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許建國與前妻李芳于 1964 年 12 月結婚,婚后育有三個子女:許梅(后改名何梅)、許建軍(已離世且無子女)、許蘭。1976 年,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房山縣的房屋及債務歸許建國所有,三個孩子由李芳撫養 。1987 年 3 月 11 日,許建國與周慧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共同撫養周慧與前夫所生的三個孩子:許陽、許婷、許琳。2014 - 2015 年,許建國與周慧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號房屋,登記在許建國名下 。2021 年 12 月 5 日,許建國立下代書遺囑,2022 年 7 月 2 日,許建國去世,圍繞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家族矛盾全面爆發。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許陽):
要求判決一號房屋中許建國個人所有的 50% 份額由自己繼承;
要求五被告協助辦理一號房屋 50% 份額的過戶登記;
理由:許建國生前立下代書遺囑,明確除周慧擁有的份額外,一號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由許陽繼承,其他繼承人應配合辦理手續 。
被告抗辯(何梅、許蘭等):
何梅:
認為本案是遺贈糾紛,許陽在知曉許建國去世后超過 60 日才提起訴訟,視為放棄受遺贈;
質疑遺囑真實性,指出遺囑無許建國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
稱遺囑內容非許建國口述,而是律師整理,代書過程不合法;
提出見證人與許陽有利害關系,且許陽、周慧作為利害關系人未回避,遺囑程序違法;
強調自己是精神殘疾一級,無經濟收入且需大量醫療費用,應在繼承中得到照顧,多分遺產 。
許蘭:意見與何梅一致,同時對許建國與周慧的婚姻關系提出質疑,認為結婚證存在問題 。
周慧、許婷、許琳: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相關:許陽提交代書遺囑,內容為許建國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其個人的份額歸許陽繼承,其他人需配合辦理手續 。遺囑有許建國指印、見證代書人劉某 1 和見證人劉某 2 的簽名及指印,落款日期為 2021 年 12 月 5 日。此外,還提交了許建國在遺囑上按捺指?。s 2 秒)和念遺囑(拍攝日期不詳)的視頻 。
證人證言:
劉某 2:稱受許陽邀請作為見證人,在北三環馬甸某處,許建國口述內容,劉某 1 記錄并修改,因許建國手抖最終按手印,律師在場溝通修改,持續約一兩個小時 。
劉某 1:表示許陽開車帶許建國夫婦找自己,一起前往律所,許建國精神正常但手抖,遺囑由自己從律師電腦上抄寫,內容經許建國確認,老太太或許建國自己念過遺囑,全程約一小時。
其他證據:
何梅提交另案民事裁定書,稱許陽提交的遺囑與另案遺囑格式、內容相似,另案已認定遺囑無效;
提交殘疾人證、醫療證明等,證明自己精神殘疾一級,生活困難,需大量醫療費用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形式瑕疵: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需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遺囑僅有許建國指印,無簽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代書程序存疑:代書遺囑應是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記錄,但本案中代書人是從律師電腦屏幕抄寫內容,并非直接記錄許建國口述,遺囑形成過程不符合規范。
證據鏈不完整:許陽稱許建國因手抖無法簽字,但視頻中其捺印動作流暢,且無證據證明其無法書寫姓名;同時,缺乏遺囑形成過程的完整視頻,無法補強關鍵證據。綜合以上,該代書遺囑無效。
(二)遺產范圍界定
一號房屋購于許建國與周慧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 50% 份額。許建國去世后,其名下 50% 份額作為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何梅、許蘭主張房屋為許建國個人財產,但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三)遺產分配考量
何梅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精神殘疾一級,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的規定 。許陽雖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在遺產分配時,何梅應得到適當多分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中許建國所有的 50% 份額,由許陽繼承 8%;
周慧、許婷、許琳、何梅(法定代理人)、許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許陽辦理一號房屋 8% 份額的過戶登記。
該判決既糾正了無效遺囑導致的繼承爭議,又依法保障了特殊繼承人的權益,維護了繼承秩序的公平公正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規范
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定形式。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由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共同簽名并注明日期。條件允許時,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全程錄像留存訂立過程,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二)規避利害關系風險
見證人、代書人應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遺囑訂立過程中,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盡量回避 。本案中見證人與許陽的特殊關系,成為遺囑無效的重要因素,值得引以為戒。
(三)特殊群體權益需重視
對于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應予以照顧 。在遺產分配時,其他繼承人應尊重法律規定,主動保障特殊群體權益;特殊群體也要及時留存相關證明,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不僅涉及財產權益的分配與處置,更關乎家庭成員間的情感紐帶與倫理關系。在遺囑訂立、遺產繼承等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若存在法律適用、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