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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婚家庭的遺產繼承糾紛中,房產分割往往成為矛盾焦點。當夫妻財產約定遇上特殊政策性福利,法院該如何認定遺產歸屬?本案中,一套使用前妻工齡購買的房屋,在主人離世后,引發了再婚配偶與繼子女間的激烈爭奪,背后的法律邏輯值得深入探討。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家庭背景
林建國與李梅于 2002 年 2 月 5 日登記結婚,二人皆為再婚。林建國與前妻周芳育有子女林強、林麗;李梅與前夫育有一子,但未與林建國共同生活,未形成撫養關系,不具備林建國繼承人資格。周芳于 2000 年 4 月去世,林建國的父母也早于他離世。2020 年 2 月 3 日,林建國不幸去世,其名下的一號房屋成為李梅與林強、林麗之間爭議的核心。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梅):依法繼承分割林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
理由:自己與林建國系夫妻關系,有權作為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產,且在婚姻期間一直與林建國共同生活。
被告抗辯(林強、林麗):
同意依法分割遺產,但認為一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母親周芳的工齡,應先析產再繼承;
對房屋的分割比例存在異議,主張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夫妻財產約定:2002 年 2 月 5 日,林建國與李梅簽訂《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歸林建國所有,其可自由處置。該協議經公證處公證。
房屋情況:2000 年 12 月 26 日林建國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其與周芳各 32 年工齡,現市值 430.24 萬元。各方均認可房屋登記在林建國個人名下,但林強、林麗認為該房屋含周芳份額 。
贍養情況:李梅稱自己與林建國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林強、林麗探望較少,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林強、林麗則認為應綜合考慮遺產情況進行分割。
案件分析
(一)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林建國與李梅簽訂的《協議書》經公證,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認定為林建國個人財產。
(二)政策性福利的遺產處理
一號房屋雖為林建國個人財產,但購房使用了周芳工齡,該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周芳遺產處理 。參考相關計算方式,結合購房時間等因素,酌定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價值為 120 萬元,由林建國、林強、林麗各繼承 40 萬元 。林建國繼承的 40 萬元在其去世后,再由李梅、林強、林麗平均繼承。
(三)繼承比例確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應均等,但對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 。李梅雖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但證據不足以支持其多分請求,故遺產原則上均等分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歸林強所有,李梅、林麗十日內協助辦理過戶;
林強十日內給付李梅房屋折價款 1,167,000 元 。
案件啟示
(一)提前做好財產規劃
再婚家庭房產歸屬復雜,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房產歸屬,并進行公證 。訂立遺囑也是明確房產分配的有效方式,可避免親屬間因房產繼承產生糾紛。
(二)重視證據留存
涉及贍養義務履行情況,應注意留存證據 。如日常照顧記錄、溝通記錄等,在糾紛發生時,這些證據能有力支撐自身主張。
(三)了解特殊財產處理
對于使用政策性福利(如工齡購房)的房產,分割時需考慮其特殊性 。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合理保障。
再婚家庭的房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情感與利益。若你正面臨類似問題,或對房產分割、繼承比例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法律解決方案,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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