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李源菁 2025-06-09 14:11:25
信網6月9日訊 自家車位想裝充電樁,物業先是拒絕,后來又要求從11樓的家里拉電線——家住青島西海岸新區那魯灣公寓一號樓的陳先生,為給愛車安個“家充”犯了愁。陳先生向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反映,他想在自購車位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物業最初以電容不足和消防隱患為由拒絕。經協商,物業雖然松口同意安裝,卻提出了一個讓陳先生直呼“離譜”的要求:不能從公區拉電線,“整個樓只有我自己住的11樓的家是我的私人區域,這不就是變相的不同意嗎?”
車位是我的 電樁卻“無路可走”?
陳先生是那魯灣公寓一號樓的住宅產權業主,并自費購買了地下車位。購入新能源車后,他想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被恒泰祥和物業那魯灣第一分公司阻攔。物業最初給出的理由是“小區電容不足”和“地下車庫存在消防隱患”。
“電容不足可以擴容,消防隱患可以找消防維保整治,這些都不是無法解決的根本問題。”陳先生對此并不認同。經協商后,物業態度轉變,同意安裝,但提出了一個條件:充電樁不能從公共區域接電,只能從陳先生位于11樓的家中私用電表拉線。
“地庫、電井都是公共區域,他讓我從11樓家里扯根長長的電線下去?”陳先生對此方案極為不滿,認為這既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也極不便利,純粹是物業設置的障礙。
物業稱電容不足 升級擴容需業主分攤成本
根據陳先生反映的情況,信網聯系到恒泰祥和物業那魯灣第一分公司的經理孫先生,孫先生表示,那魯灣公寓是2011年交付的,當時國家尚未強制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必須配套建設充電樁設施。“小區現有的電力容量和線路規劃,僅能滿足業主基本生活用電需求,并未預留地下車庫充電樁的容量。如果允許陳先生安裝充電樁,后續有多戶安裝的話,極有可能因用電負荷過大導致整個小區頻繁跳閘。”
對于陳先生的需求,物業給出了兩個方案:一個是之前溝通的,從陳先生家中自行拉線解決;另一個就是讓陳先生使用小區外一酒店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孫先生稱:“兩個方案對陳先生而言確實不便,自行拉電也有安全隱患,但我們現在真不敢同意他在公共區域接電安裝充電樁”。
信網詢問物業是否考慮對小區電路進行升級擴容以滿足新能源車充電需求時,孫先生表示這涉及根本性改造。“升級電力設施屬于對小區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需要動用業主共同分擔成本。孫先生強調,這并非物業公司單方面能決定和承擔的費用。問題的癥結在于,目前整個那魯灣公寓一號樓,有明確安裝充電樁需求的業主只有陳先生一戶。“地下車位總共只有五六十個,自住業主很少,大部分是公司、酒店、民宿在用。”
用電產權未移交 供電公司無權改動
據了解,陳先生所在的小區電費由物業代繳,用電產權并未轉移到供電公司。信網聯系了國家電網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解釋,像陳先生這種情況,由于用電產權并未轉移至國家電網,雖然由國家電網供電,但是像變壓器等設備是物業的,供電公司無權改動。一旦物業公司以電容量不足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是比較麻煩的。“這種情況可以聯合其他業主,推動物業將用電產權移交至國家電網,一旦產權移交,即便是電容量不足,我們后續也會升級設備,為用戶解決問題。也可以讓物業升級設備,但是大多數情況,物業會讓用戶自行承擔擴容費用。不建議用戶自己從家中拉電線到車庫充電,電壓不同,可能導致火災。”
信網在采訪中了解到,有些物業公司為用戶代繳電費,在一些情況下,由于涉及線路維護或者公共區域維護,物業收取的電費定價可能高于供電公司,這也是部分物業不愿意移交用電產權的主要原因。
對此,北京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的車秋峰律師評析,業主對專有車位享有占有、使用權利。物業不得以電容不足為由拒絕業主合理訴求,應主動協調擴容方案。同時,電力擴容屬小區公共設施改造,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可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或協調供電企業承擔。“‘全體分攤’涉嫌轉嫁義務。”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認為,物業公司在允許安裝充電樁的情況下,提出了不允許通過公用區域鋪設電纜的要求,這種做法可能會限制業主的選擇權和便利性,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支持這一決定。如與物業協商不成,陳先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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