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劃在第八期大案刑辯論壇上的發言,因論壇時間太過緊張,遂主動向徐昕教授提出,本次論壇不再登臺發言,今后適時在“瀛和刑辯”或類似論壇上再講,此次將發言內容發于“法瞰”公號,供師友點評。
刑事案件的法庭辯論,人們的印象多是港臺劇中大律師的滔滔不絕,抑或是控辯雙方的唇槍舌劍、劍拔弩張。對這種印象或認識,我是能夠理解的,并一定程度上贊同,因為辯論的本質,本來就包含了對抗。作為刑辯律師的我,這種對抗式的辯論占據了我法庭辯論的大多數。但如果僅僅將法庭辯論理解為對抗,理解為硬剛,可能有失偏頗。
理想中的刑事辯護,只需要把控方駁倒即可,但在新形勢下,這還不夠。如果把“將控方駁倒”形容為“破”的話,那么“重新構建辯方故事”則是更重要的“立”。
我在跟年輕律師講法庭辯論時,經常會舉一個例子:法官在墻頭徘徊,考慮在何處下來。控方架了一個梯子,辯方要做的不僅是告訴法官:控方的梯子很危險,不能安全下到地面,很可能中途斷掉,意思是按照控方指控下判決會辦錯案,引禍上身。但法官就問了:控方的梯子怎么不安全了?你有安全的梯子讓我下來么?法官面臨的問題就是兩個方面:破和立。辯護人展示完控方梯子的問題后,還要自己架起一個梯子,并做到讓法官信服辯方的梯子是安全的,他才會在辯方的梯子這里從墻上下來,作出采信辯方意見的判決。
法庭辯論中,所謂的“剛”,就是對控方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證據等存在的問題,毫不留情,態度鮮明、果決地指出和推翻,對于庭審中公訴人的不當表現,包括但不限于影響庭審和法官判斷的不當舉止、態度、言辭等予以明確和堅決的反對。
但,“剛”不是唯一。法庭辯論作為辯護的一部分,也需要秉持“破”與“立”并重原則。講的具體點,就是“剛”之外,還要有“柔”。
所謂“柔”,體現為策略的柔、態度的柔。因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剛”。我講一個自己承辦的案件,強奸案。具體案情就不講了,只說我辯護策略的決定過程及后續的實施。
罪名:強奸罪。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懂的人都知道,強奸罪被一審判死立執的,十分罕見,可見案情有多嚴重。接受委托之前,我也想,強奸就判死立執,這案件大概率有問題,可能有辯護空間。接受委托后,隨著閱卷的深入和多次會見,對案情深入了解后,雖然證據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就實體來講,我竟然很難說一審的結果有多大問題。
刑事案件,閱卷后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確定辯護策略。就這個案件來講,權衡之后,我知道證據的問題,即便猛攻猛打,對定罪量刑并不能產生本質影響,反而會加劇辦案機關的反感、抵觸甚至敵對(尤其在這種涉及道德倫理的案件中),那樣,付出再多,看起來再熱鬧,恐怕當事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畢竟,辯護的目的是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個人炫技、作秀的秀場。遂放棄“硬剛”模式,轉而從“柔”的層面下更多功夫——與檢察官、法官積極理性溝通,指出案件證據、程序問題的同時,從影響量刑的情節把工作做深做實,以爭取檢察官、法官情感上的不敵對,讓案件回歸證據,讓法律在案件辦理中有更多的占比。當然,這種“柔”是貫穿全程的,包括在法庭辯論中。事實也證明,這種策略的實施是正確的,至少在所有的程序推進中,辦案人員都能積極傾聽律師意見,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但,“剛”與“柔”并不是沒邊界、無限度的,因為,“剛”與“柔”畢竟是辯護人自己訴訟策略的選擇,這種策略受到案件本身及條件的影響,要根據案件的進展及相關訴訟參與人的態度作適時、適當的調整和轉化。
刑事辯護中,策略的選擇和實施,切忌刻舟求劍,而應與時俱進、與事俱進、與勢俱進,畢竟,一切圍繞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實現是訴訟的根本原則。
真正的法庭辯論,恰如古箏演奏——過剛則弦斷,過柔則失聲。唯有剛柔相濟,方能在法律與生命的夾縫中奏響正義之音。
2025年6月9日,于差旅高鐵上。
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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