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被認定為工傷
在已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情況下
是否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基本案情
外賣小哥閆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閆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閆某親屬從第三方獲得商業意外險和肇事車輛司機賠付共計130.5萬元。后人社局認定閆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閆某生前所在公司向閆某親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該公司不服上述裁決,訴至法院,被法院駁回。
閆某親屬申請強制執行后,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由于該案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閆某親屬又向工傷保險中心申請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中心認為其已從第三方獲得商業意外險和肇事車輛司機的賠付,未予受理。閆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工傷保險中心履行先行支付其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后,是否還能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strong>因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基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償,分別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兩者并行不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即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主體。本案中,閆某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履行既判義務,閆某親屬依法經仲裁、訴訟、執行程序后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其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工傷保險中心依法應當履行受理閆某親屬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的法定職責。因此,法院判決工傷保險中心履行按規定支付閆某親屬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
法官說法
第一,從法律規定層面,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救助和補償而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勞動者基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而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而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職工工傷的,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屬于普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禁止勞動者同時獲得兩種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二,從責任性質角度,工傷保險責任是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使得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能夠獲得相應賠償。而第三人侵權是侵權人的個人責任,侵權人因過錯導致勞動者受到損害,應當對其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兩種責任性質不同,不能互相代替,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第三人也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為由免除自己的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從保障勞動者權益角度,勞動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不僅經濟上面臨諸多損失,身體和精神也會遭受痛苦。工傷保險賠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勞動者的損失,但可能無法覆蓋其全部損失,且因人身損害不能簡單比照財產損失,基于人的倫理價值,人身損害賠償并不受“填平原則”的限制,允許受害人得到雙重賠償能夠更加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使其能夠得到足夠經濟補償恢復生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第三款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第二款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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