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大生反映了太原市小店區法院北格派出法庭在公開審理的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中,立案難、保全申請受理難、作出裁定難,步步刁難當事人,違法辦案的情況。
周大生共有兄弟三人(周大生、周二生和周小生),父母親生前未立遺囑,留有遺產住宅一處。2025年1月,周大生獲悉其二弟周二生單獨領取了全部拆遷被償款3840000【計算方式為:4分X80萬元+(4.1分至5分)X80萬元X20%=3840000】及自2021年4月30日被強制拆遷利息損失。多次協商分割遺產無果后,周大生提起了訴訟,請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三分之一份遺產。
該案從立案之日起就遭到了立案難的問題。無奈之余,周大生花錢聘請了律師才得以立案。周大生說,法院立案的標準是“原告適格,被告明確,屬本院管轄”,可是他去立案庭立案時,工作人員就是不接收材料、不予受理、不予裁定,后來聘用律師后才得以立案。周大生說:“自己去立案和律師去立案,所提供材料沒有任何變化,就是出現在立案窗口的人是當事人或律師的區別,法院此舉無端增加了自己的訴訟成本。
4月22日,小店區法院北格法庭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案件。立案后,周大生發現周二生轉移財產,用遺產購買汽車,遂向法庭提出訴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但至今未能啟動財產保全措施。周大生說,他聘請的律師幾次聯系法庭要求訴中財產保全,法庭都不予接收材料,不予受理,更談不上裁定駁回申請或批準。法庭給只是口頭答復“案件金額無法確定,不能辦理財產保全”和“已開庭,不能辦理”。
訴中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轉移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訴中財產保全的時間條件是,須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訴中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條件是,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周大生說,他愿意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并承擔相應后果,法院應當有一個能說服自己的理由不受理,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他說,“已開庭”和“案件金額沒有確定”不是法院拒絕受理申請的法定理由,也不能以口頭方式作出答復。
周大生認為,自己理解小店區案件多,法官工作量大,但是案件關系到自己全家人的生活及重大利益,不能嫌麻煩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甚至導致將來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損害司法權威。
注:本文中人名全部為化名
來源:山西青年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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