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營銷和擴大宣傳,強制要求員工轉發工作信息,如果不按要求轉發,就會被領導約談或受到各種處罰。
網友咨詢:
員工不轉發工作方面的朋友圈就罰款,合法嗎?
伍文燕律師解答:
罰款是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定。且實施主體僅限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等。企業不是行政處罰的主體,故不具備實施經濟處罰權的主體資格,不能對員工做出經濟處罰。
朋友圈是很私人的空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轉發工作信息的目的多為營銷和宣傳,職工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工作信息,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用人單位強制要求職工在個人朋友圈轉發工作信息的,或涉嫌侵犯隱私權和言論自由。
伍文燕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特點,可以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單位職工進行約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的,即使內容不違法,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因規章制度未履行公示程序,員工主張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會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伍文燕律師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西政法學本科、碩士,2015年入行干律師,堅持法治信仰。2娃媽,愛生活、正能量。干,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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