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我們簽訂的是實習協議,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拒絕進行工傷賠付。"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矯某,在校期間經學校聯系到一家公司實習,在車間拆卸板件時砸傷腳趾,公司以矯某是實習生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6月12日《工人日報》)
一起起與實習有關的勞動爭議案件,折射出當前實習用工領域的一個突出問題:部分用人單位將"實習協議"異化為逃避勞動保障責任的工具。從上述矯某案到多起類似典型案例,都以事實和判例啟示告訴我們,實習關系的法律性質不能僅憑一紙協議的名稱來判定,而應根據用工實質來判斷。當實習協議具備了勞動關系的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人格從屬性三大特征時,就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承擔相應的勞動保障責任。
實習協議存在三種不同類型,對應的用工責任也各不相同。第一種是畢業后的就業實習,如矯某案中,雖然簽訂的是實習協議,但矯某已取得畢業證書,實際提供勞動并接受管理,這種情形下協議本質上就是勞動合同。第二種是以就業為目的的準畢業生實習,雖然尚未畢業,但以就業為目的全職工作,同樣構成勞動關系。第三種是純粹的在校教學實習,屬于課堂教學延伸,不構成勞動關系。
這三種實習類型需要各方精準識別、區別對待,而不能簡單地定性為實習關系。對于勞動關系型實習,用人單位須規范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依法全面承擔勞動保障責任;對于不構成勞動關系的教學型實習,用人單位也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通過三方協議明確各方責任,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則需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既不愿簽勞動合同,也不愿買商業保險,將風險完全轉嫁給實習生和學校。這種做法放大了安全隱患,侵犯了學生的勞動權益,也易引發勞動爭議。
當前,隨著產教融合的深入推進,實習生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一方面要看到,實習是學生走向職場的重要過渡階段,適度的區別對待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須明確,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勞動待遇不容打折。實習機制既要考慮企業用人需求,也要保障實習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動力,學校把學生當作創收工具,這樣的實習就背離了教育的本義。
實習糾紛頻發也暴露出勞動法治教育缺失的問題。不少學生不知道如何辨別實習性質,不清楚自己應有的權利;不少企業不了解用工責任邊界,不熟悉風險防范措施;部分學校不重視實習管理,不履行監督指導職責。這種多方認知的盲區,使得實習關系成了責任推諉的重災區。要改變這種狀況,需要相關部門加強勞動法治宣傳,完善實習管理制度,強化執法司法保障。
教育、人社等部門應加強對實習環節的監督管理,并通過送法入校入企、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督促接納實習學生的用人單位積極認領安全保障責任、勞動保障責任,糾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引導學生增強法律意識,掌握維權技巧,提升維權博弈能力。司法機關在處理實習勞動爭議過程中,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協議表象,查明實習協議之下的用工實質。對于具備勞動關系特征的,要依法認定勞動關系;對于教學型實習,應明確用人單位及學校的安全保障等責任。
在相關部門到位的外力監督、干預、矯治下,讓學生清楚自己的權利,學校積極履行管理責任,企業守住法律底線,有利于打碎"實習協議"這塊推責擋箭牌,讓實習真正成為學以致用的平臺和助力學生就業的橋梁,而非侵犯學生權益的陷阱。
文/李英鋒
編輯/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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