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我們視頻,6月13日,上海航空FM9449航班飛行過程中有旅客攜帶的充電寶冒煙,該航班機組人員迅速介入處置,旅客使用礦泉水接力協助撲救。
旅客王先生說,當時飛機即將降落,有旅客使用充電寶充電,機艙內突然有煙霧彌漫,機組人員和旅客合力進行處置,機艙廣播也提醒旅客保持安靜,自己有種劫后余生的感覺,挺后怕。
記者從上海航空客服獲悉,該航班放行、落地均正常。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并非近期首次發生類似事件。
@中國南方航空 微博通報,5月31日,CZ6850杭州飛往深圳的航班上,一旅客攜帶的相機電池、充電寶出現冒煙情況,乘務組第一時間妥善處置,迅速排除安全風險。為確保安全,機組立即返航,航班于起飛15分鐘后安全降落。公司積極做好旅客后續服務保障工作。公司提醒廣大旅客,嚴格遵守民航安全規定,妥善攜帶和使用類似設備,確保安全出行。
早在2014年民航局就發布了《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對在飛機上攜帶充電寶和鋰電池作出如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但是到目前為止,充電寶著火事件依舊時有發生。即使有明文規定和機場的管控,但是不少旅客還是抱著僥幸心理會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或者是帶著“三無”充電寶上飛機,從而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航班上出現明火的案例。
鋰是一種非常不穩定的金屬,含鋰的電池或者充電寶在經過摩擦和碰撞后極容易產生高溫和出現火花,而一些沒有質量保證的充電寶更加容易發生意外事故。所以國際民航組織一直規定“鋰電池應該作為手提行李且要做好防護措施攜帶登機”,而充電寶相當于超大容量的鋰電池,更易對飛行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各航空公司都是禁止托運的。
編輯|段煉 易啟江
校對|趙慶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新京報我們視頻、@中國南方航空、封面新聞、中國民航局、公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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