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起,新修改的《監察法》正式施行,新增“強制到案”“管護”措施及“留置”期限延長等規定,相當于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措施,將用于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修改后監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共計 14個月11天(限制人身自由),長于公安機關刑事強制措施的 10個月31天,如下圖, 這就使得辦理刑事案件的整個羈押期限又延長了。
刑事(監察)案件辦案羈押期限一覽表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監察調查
強制到案
《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強制到案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需要采取管護或者留置措施的,強制到案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強制到案的方式變相拘禁被調查人。
1天
管護
《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監察機關采取管護措施的,應當在七日以內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10天
留置
《監察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個月
特殊情況延長
《監察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個月
可能判處10年以上延長
《監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監察機關依照前款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調查終結的,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個月
發現另有罪行重新計算
《監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另有與留置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職務犯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或者決定,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計算留置時間。留置時間重新計算以一次為限。
6 個月
移送檢察院作出 逮捕、取保或監居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10-14天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刑事偵查
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
1天
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 三日 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 一日至四日 。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 三十日 。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 七日 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 的決定。
37天
逮捕后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 二個月 。
2個月
案情復雜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 不 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 一個月 。
1個月
特殊情形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 二個月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個月
可能判處10年以上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 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 二個月 。
2個月
發現另有罪行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3 個月
注: 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 一個月 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 十五日 ;
1.5個月
改變管轄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 收到案件之日 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5個月
補充偵查(第一次)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 1個月 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 二次 為限。
1個月
審查起訴(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 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1.5個月
補充偵查(第二次)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 一個月 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 二次 為限。
1個月
審查起訴(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 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1.5個月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一審階段
常規審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 二個月 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 三個月 。
3個月
重大復雜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情形之一的,經 上一級人民法院 批準,可以延長 三個月 。
3個月
改變管轄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 改變后 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6個月
第一次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 補充偵查 ,提出建議的;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一個月 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1個月
補偵后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 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6個月
第二次補充偵查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 兩次 。
1個月
補偵后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 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6個月
注: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 最高人民法院 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這里不包含速裁(10-15日)、簡易(20日-1.5個月)及自訴案件(2-6個月)。 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速裁程序的,應按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但不是重新計算審限)。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二審階段
移送期間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 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 五日 , 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 第二日 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條 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 三日 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實踐中時間不固定,標準不一。
檢察院閱卷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 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 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一個月 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個月
二審一般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 二個月 以內審結。
2個月
重大復雜延長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 高級人民法院 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 二個月 ;
2個月
注: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階段
事由
法律依據
時長
發回重審
按照一審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重新審判 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 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20個月
注: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來源:“形事法典”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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