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姚媛媛
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召開“高質效檢察履職護航安全生產”新聞發(fā)布會,現場通報全市檢察機關安全生產領域案件辦理情況和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并發(fā)布8件典型案例。
其中,汪某某非法儲存、導裝液化石油氣并銷售的危險作業(yè)案,入選最高檢“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危險作業(y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汪某某系某燃氣公司液化石油氣配送員。2022年,汪某某與成都某燃氣公司簽訂《合作配送協議》,約定使用專用鋼罐為該公司運輸、配送液化石油氣,禁止私自儲存、導裝。汪某某明知自身無生產、經營資質及安全儲存條件,仍私自收購報廢液化石油氣罐,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某自建房一層商鋪內非法儲存、導裝液化石油氣并銷售。
2023年6月28日清晨,該四層樓的自建房因私拉亂接電線,導致線路短路引發(fā)火災。在滅火過程中,發(fā)現汪某某租用的商鋪內有75個液化石油氣罐。受火災影響,大部分氣閥被高溫燒壞,出現泄漏險情,消防人員緊急轉移液化石油氣罐并控制火情。
2023年10月7日,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yè)罪對汪某某提起公訴。同月19日,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yè)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審判決后汪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在本案中,汪某某明知自身無生產、經營資質及安全儲存條件,仍私自收購報廢液化石油氣罐,在某區(qū)自建房商鋪內非法儲存、導裝液化石油氣并銷售。液化石油氣易燃易爆,其生產、經營、存儲需嚴格遵守國家安全法律規(guī)定。針對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區(qū)域非法存儲、導裝液化石油氣,并與具有高度蓋然性的因素相結合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險情,因為及時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及時開展救援,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當以危險作業(y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親歷性審查、專家論證、公開聽證等方式準確認定“現實危險”,并推動行刑銜接與社會治理,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入選最高檢“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危險作業(y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據悉,2024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辦理危害安全生產審查起訴案件61件119人,案件所涉罪名主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犯罪22件34人,危險作業(yè)犯罪19件43人。1件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危險作業(yè)犯罪典型案例》。二是全流程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配備專業(yè)辦案力量,通過上下聯動、一體履職的形式,全流程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239件,實現受邀參與事故調查全覆蓋。三是多領域開展安全生產檢察公益訴訟。辦理安全生產公益訴訟案件123件,制發(fā)檢察建議119件,針對行政機關經督促未整改情形起訴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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