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01
魏吉鋒
濟南中院
刑二庭副庭長
四級高級法官
02
馬田昊
濟南中院刑二庭
四級法官助理
畢業季到來,找工作要謹防求職陷阱!
隨著畢業季、就業季的來臨,找到心儀的工作,匹配到合適的就業崗位,是剛踏入社會年輕人的夢想,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熟人關系和渴望心理,編造工作機會,虛構就業崗位,向他們拋出了“橄欖枝”,殊不知這其實是為了騙取錢財而精心設計的陷阱……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起詐騙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虛構有能力幫被害人王某某的弟弟入職某單位。王某某動心后,李某某又以需要“找關系”“請吃飯”、繳納各項手續費等名義騙取王某某錢財共計30余萬元。李某某將贓款用于打賞網絡主播等。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03
法官說法
一、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重在“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本質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目的要件以及手段要件,同時,該罪名的成立要求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強調行為手段的危害性。
(一)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辦案機關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結合口供、證言等主觀要素和贓款贓物用途、自身的償還能力等客觀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本案中,李某某騙取的款項主要用于個人揮霍,故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如何認識欺騙行為?欺騙行為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使得被害人由于行為人的欺騙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本案中,李某某虛構可以幫被害人王某某弟弟安排工作的事實,巧立名目,使被害人王某某陷入其有能力幫助弟弟安排工作的錯誤認識,進而被騙財物。
二、如何認定詐騙罪的數額標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其他情形。本案中,李某某騙取王某某財物共計30余萬元,數額巨大,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檔次內量刑。
法官后語:
畢業季、招考季、就業季逐漸來臨,招考單位、就業中介資質良莠不齊,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面對高收入、高福利的誘惑,容易迷失自己,上當受騙。在求職過程中,一定要選擇正規、官方認證的渠道求職應聘,對網絡上的信息保持警惕、注意核實,不要將個人身份證原件等敏感信息隨便交于他人,拒絕任何形式的預付費用招聘,謹防被騙!
來源丨刑二庭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袁 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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