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貴群 廣東瑞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雖說虛假仲裁難糾正,但像廣州仲裁委(2012)穗仲案字第XXX號虛假仲裁案這種標的價值超大、主要仲裁員已被調查處理,卻歷時十三年仍未能得到糾正的,實在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最近筆者了解到制造該案的某城公司嚴重涉嫌假冒國企蒙騙有關領導和部門,致使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了批示,客觀上對清算及仲裁糾錯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權威,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接下來讓我們了解下具體情況:
1992年11月外商Z公司與某城公司、國企某石公司合作成立某豐公司。后因各方關系破裂。1999年7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深圳分會裁決解除合作并對某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
某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某城公司一直不滿相關清算和執(zhí)行工作。
據(jù)悉,2001年4月某城公司私下向時任廣東省政協(xié)某領導打報告(未加蓋公司公章),報告中某城公司自稱國企,控訴Z公司虛假出資造成國有資產極大流失,請求有關領導和部門照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停止執(zhí)行活動。
(某城公司以國有企業(yè)身份向廣東省政協(xié)某領導打報告)
(某城公司在該報告并未加蓋公章)
經多方了解,筆者發(fā)現(xiàn)2001年時某城公司實際已經不是國有企業(yè),而是由港商方某1及其子方某2實際掌控的個人企業(yè)。早在2000年底方某1 先是實際掌控國企廣州市某沙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沙公司”),隨后操控某沙公司與方某2簽訂《委托收購協(xié)議》,以某沙公司名義代方某2以900萬元收購了兩國企持有的某城公司合計56.82%的股權。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某城公司注冊資本8800萬元,前述收購價格明顯過低。
(方某1、方某2套用國企名義超低價收購某城公司56.82%股權)
方某1、方某2由此實際控制了某城公司,并一步步收購其他國企持有的某城公司股權。據(jù)了解,后續(xù)方某1于2002年6月出任某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2持有的某城公司股權最多時達到84.4%。
(2011年某城公司章程修正案顯示方某1 為法定代表人,方某2持股84.4%)
為此,2001年4月時某城公司實際并不是國企,可方某1、方某2在報告中仍以國企名義自稱,嚴重涉嫌假冒國企蒙騙有關領導及部門,干預清算和執(zhí)行工作。
另外筆者還了解到,2008年方某2不惜違法行賄番禺區(qū)人民法院趙某某法官,制造(2008)番法民二初字第3xx號虛假訴訟,將某城公司56.82%股份登記到自己名下。2020年方某2、趙某某因此事受到刑事追責,同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2020)粵01民終22xxx號案裁判方某2向兩國企歸還某城公司合計56.82%的股份。
但方某2至今未依法履行上述生效裁判確定的返還股份義務,仍持有某城公司38.81%股份并實際繼續(xù)把控該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企查查結果顯示,截止2025年6月9日,方某2仍持有某城公司38.81%股份)
結合筆者此前發(fā)文提及的廣州仲裁委(2012)穗仲案字第XXX號重大虛假仲裁案相關情況,多年來港商方某1、方某2父子二人在廣州地區(qū)通過仲裁機構、司法和行政機關隨意制造虛假仲裁、虛假訴訟、虛假商事登記,可謂是“如魚得水”,由此可以推測出假冒國企欺騙有關領導和部門是港商方某1、方某2父子的慣用手段,應該不止本文披露的這一次且屢屢得手。筆者不禁掩卷長思:一對港商父子多年冒充國企四處行騙,游走在仲裁機構、司法和行政機關之間,其為何如此膽大包天?個別人不察實情的提供“幫助”,真就不怕東窗事發(fā)后被追究刑責?
據(jù)悉,近期有關部門正在對(2012)穗仲案字第XXX號虛假仲裁案及相關違法犯罪進行調查,而方某1、方某2父子二人故技重施,私下繼續(xù)頂著“國企”的帽子在廣州、北京等地四處活動,企圖欺騙有關領導出面干預,以期阻擾、逃脫有關調查工作。但筆者相信,司法公正權威不容任何不法分子的干預、阻擾和破壞,在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的歷史背景下,過往違法犯罪、錯誤事實必將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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