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辯護思路
首先,得明確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這樣才能找到可能的辯護點。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所以,關鍵點在于 “未經許可”、“同一種商品”、“相同商標” 以及 “情節嚴重”。
第一,關于 “未經許可”。如果能證明已經獲得了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或者存在其他合法使用的情況,比如被許可人超出許可范圍使用,但并不知情,這可能構成無罪。但需要確認許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同一種商品” 的認定。根據司法解釋,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如果被控侵權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那么不構成犯罪。這里可能需要具體分析商品分類,比如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或者通過專家鑒定。
第三,“相同商標” 的判斷。根據司法解釋,相同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如果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 “相同商標”,則無罪。這里可能需要對比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構圖等。
第四,“情節嚴重” 的標準。根據刑法,需要達到一定的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或其他嚴重情節。如果被告的行為未達到立案標準,比如銷售金額未超過 5 萬元,或者違法所得不超過3萬,可能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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