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如果你的孩子因校園霸凌致殘或致死,在校方不作為的前提下,你會選擇交給法律還是用自己的辦法解決問題”?
不管學校作為還是不作為,你都只能選擇交給法律解決問題。
用自己的辦法解決問題?怎么解決?把霸凌者打殘或殺了?
那才是親者痛、仇者快呢!霸凌者可能因未滿12周歲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或因不滿18周歲不會判死刑,但你是成年人,你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可能會判死刑的!
若一旦發生不幸,你該如何正確維權?
本文分兩部分來談,一部分為校園欺凌,另一部分為校園暴力。
若孩子被校園欺凌致殘、致死,這已經超出校園欺凌的程度,發展成校園暴力,是刑事犯罪了。
一、孩子被校園欺凌,學校要負什么責任?
什么是校園欺凌?
- 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學生有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發生校園欺凌,學校要負什么責任呢?
(一)制止欺凌行為,通知欺凌雙方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二)對欺凌學生進行管理教育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 (一)予以訓導;
-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
-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 (五)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三)對被欺凌學生的賠償責任
1、發生校園欺凌,欺凌者的監護人是第一責任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學校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分情況
(1)若欺凌者為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一般要負賠償責任,但若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負賠償責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若欺凌者為已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不負賠償責任,只有被欺凌學生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才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發生校園欺凌,學校即使積極作為,也得按法律規定來,法律賦予學校責任、措施也就這些,不知你是否滿意。
二、孩子被校園暴力致死、致殘,學校要負什么責任?
孩子被校園暴力致死、致殘,這是犯罪問題了,就不是學校能管的了,而是應該由警察來管了,學校頂多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孩子被校園暴力致傷、致殘,該如何維權?
1、報警,追究欺凌者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欺凌者滿14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欺凌者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特殊情況下,也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要求對欺凌者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3、要求欺凌者及其監護人進行民事賠償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發生校園暴力、校園欺凌,家長只能依法維權,否則可能維權不成,自己反而由被害人,變成加害人,自己反而要被追究法律責任,那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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