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王娟/文圖
近日,桐柏縣法院成功運用先行調解機制,調解一起涉及運費及工資支付問題的不當得利糾紛,通過“兩案并一案,一次性解決”的創新模式,不僅高效化解了矛盾糾紛,更彰顯了先行調解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獨特優勢。
基本案情:得利不當,工資爭議添波折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之間存在長期的運輸合作關系。自2025年1月起,李某駕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貨車進行貨物運輸。然而,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產生了矛盾。原告稱,被告于2025年1月份攜帶原告車輛運輸費15950元(包括三條運輸線運費)離職,經多次催要拒不歸還。而被告則辯稱原告拖欠其工資,其行為屬于自助行為,另外被告稱其手機程序上并未收到某條運輸線運費。雙方各執一詞,矛盾逐漸升級。
立案受理:兩案合并,先行調解顯身手
原告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向桐柏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運費。與此同時,被告也以勞動爭議為由,準備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桐柏縣法院立案庭徐偉法官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后,經審查認為,該案與被告擬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存在密切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涉及企業資金運營模式和員工權益保障,若分別處理不僅程序繁瑣,還可能延長糾紛解決周期,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考慮到雙方爭議標的額不大,具有調解基礎,為了高效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啟動先行調解程序,嘗試將兩案合并處理。
調解過程:抽絲剝繭,法理情交融促和解
法院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負責對本案進行調解。調解員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后,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耐心傾聽雙方的訴求和意見,明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在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認為被告擅自截留運費,構成不當得利,而被告則認為其已經履行了部分運費交還義務,因原告拖欠工資,其有權通過扣留部分運費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原告承認與被告之間存在口頭約定,即被告需工作滿一年才能發放全部工資。原告認為被告工作幾個月后突然辭職,且不履行司機職責,屬于嚴重違約,另外,原告也擔心別的司機效仿產生惡性循環,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因此原告有權采取制約性措施,即扣發部分工資。
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員核明事實、厘清責任后,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并指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員對原告指出,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雖然雙方存在口頭約定,但該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被告指出,被告作為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但其也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主張自身權益時,應當采取合法途徑,不能擅自扣留運費。
經多輪磋商,最終達成一致:雙方就某條運輸線運費損失互不追究,被告支付原告11150元運費,原告支付被告5400元工資,雙方間就此事無其他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當場履行,被告也當面向原告致歉,案件圓滿解決。
桐柏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先行調解“兩案并一案,一次性解決”的創新調解模式,成功化解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及勞動爭議矛盾,充分體現了先行調解機制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在本案中,對小微企業而言,先行調解有效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管理和良性運營,通過靈活、高效、低成本的調解方式,幫助小微企業化解矛盾糾紛,避免陷入訴訟泥潭。對勞動者李某而言,調解方式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權益保障途徑。李某作為普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如果通過仲裁和訴訟程序,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準備材料、參與庭審,而調解方式則大大簡化了程序,兩案合并調解,避免了分別立案、分別審理帶來的程序重復,將本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的訴訟周期壓縮至兩周內完成。
這起案件的成功調解,不僅為先行調解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司法服務不能僅停留在事后救濟,更應向前延伸,主動提供多元解紛服務,也為同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即是否可將先行調解合并處理機制規范化、制度化,形成可復制的實踐樣本或系統化的司法服務舉措。在未來的工作中,桐柏縣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化多元解紛機制改革,不斷完善先行調解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服務,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更大的司法力量。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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