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最近北京市通州區判了一個案子大快人心,嫌犯杜某某“收人錢財”未能“與人消災”,被控詐騙罪獲刑14年4個月,并罰金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其非法所得余款230多萬元也被法院沒收追繳,當真是“偷雞不成反蝕了一把米”。案件中的控告人即受害人郭某某、常某某不信法律信“人情”,聽杜某某說有“關系”便輕信了他,郭某某付給杜某某190萬元用于請托撈人,常某某付給杜某某40萬元“疏通費”用于請托取保候審,這230萬元都屬于非法交易,法院判決追繳沒收。
在許多人心中,司法仿佛矗立在灰色霧靄中的殿堂,模糊不清又神秘莫測。當自身權益受損或陷入法律糾紛時,一種根深蒂固的念頭常悄然滋生:“找找關系,運作一下人情,是否能讓結果更有利?”,這種思維慣性,使“人情運作”在司法領域成為一股若隱若現卻影響深遠的潛流。通州區這個案子,給了“人情運作論”當頭一棒:受害人損失了錢財,敗了官司;被告詐騙的錢財被沒收且面臨15萬元罰款,還要坐牢14年多,這當真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給那些不信法律相信“人情運作”的人敲響了警鐘。筆者就此話題采訪了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向安律師,聽聽他的看法。
李向安律師認為:案件當事人通過尋求所謂的人情關系去干預某一個司法案件的結果,并形成一種金錢交易關系,本質上是一種非法交易行為。無論案件結果怎樣,是否存在著案件結果與人情關系的某種因果關系,都是一種“特殊的詐騙行為”。因為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最終認定的案件結果只能是體現出來這種結果與本案證據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聯,并不會體現出來案件結果與所謂人情關系是否存在著必然關聯,即便案件結果符合當事人的愿望,這也是基于一定的證據基礎來進行分析認定的結果。在尋求有利案件結果的過程中,人情關系是否存在?人情關系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有沒有價值?一般是通過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看不出來的,人情關系作為情感關系,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在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狀態下,所謂人情關系僅僅只是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一種理由借口而已,是一種不具有正當目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交易行為,這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最終還會形成一種詐騙犯罪行為。
明知道動用“潛規則”干預司法是犯罪,為何杜某某還會鋌而走險呢?從人性上來說,還是利益在起作用,說白了就是杜某某從郭某某、常某某急于打贏官司的心態上看到了“詐騙的商機”。人性的貪婪有時候是不可想像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能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規則;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馬克思談的是資本,反映的是人性的貪婪。比如我們常見的雇兇殺人案,那些被雇用的殺人犯,他難道不知道殺人償命的律條嗎?他當然知道,但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他暫時腦袋“短路”了,人性對物欲的貪婪追求占了上風。
但法律是講證據的,李向安律師稱:法院可沒有什么“人情關系規矩”,只有“法律規矩”、“證據規矩”以及司法負責制規矩,法官再糊涂,也知道拿證據說話,只不過采用或否決哪方面的證據罷了。現在的“司法負責制”很厲害,哪個案子是誰判的,如果判錯了是要終身追責的。所以對于當事人而言一定要想清楚,首先法官一般不會為了你的官司丟了飯碗,除非他利令智昏,喪心病狂;其次通過“潛規則”疏通關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具有非法目的錢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一旦查實會被法院沒收的;其三呢,從社會影響看,當人情運作逾越法律邊界,便不再是疏通渠道的潤滑劑,而成了腐蝕司法根基的毒藥,甚至直接滑向詐騙犯罪的深淵,這是與構建法治文明社會背道而馳的。
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至今還是一個“人情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相對來說比較淡薄,所以我們常見“人情運作”在司法領域出現種種丑聞。如當事人請托說情,通過熟人、領導等關系,向辦案人員(法官、檢察官、警官)傳遞傾向性信息或施加壓力,期待獲得某種“關照”的;一些“信息掮客”利用所謂“內部消息”或“特殊渠道”,向當事人聲稱能打探案情進展、法官態度甚至可能的判決結果,以此牟利的;更危險的一類人是“權力掮客”,他們公開或暗示自己與司法人員存在“特殊關系”或能“直達上層”,承諾可以通過行賄或人情交易直接影響案件結果,因而向當事人索要高額“活動經費”或“疏通費”。通州區的這個案子,杜某某就屬于那種最危險的“權力掮客”,他先是虛構關系,夸大自己的辦事能力,再后虛假承諾結果,一步步套牢郭某某與常某某,但他的圖謀最后并沒有得逞,落得個雞飛蛋打鋃鐺入獄的結果。
李向安律師稱:杜某某所謂的“運作費、打點費、溝通費”等各種名義的費用,實質都是具有非法目的款項,這是毋庸置疑的,當掮客明知自己并無能力影響司法結果,卻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當事人信任和錢財時,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索要的各種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詐騙犯罪的贓款。退一萬步說,即使沒有直接構成詐騙,“人情運作”本身對司法公正的破壞力也是巨大且深遠的,這種行為破壞程序正義,動搖實體公正,踐踏法律權威,滋生司法腐敗,縱容這種行為對構建法治社會有百害而無一利。
我感覺李律師說得非常對。人情與法律,如同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而司法裁判的基石只能是法律世界中證據事實與法律條文,任何試圖以人情置換公正的“潛規則”,都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背叛。那些在迷霧中兜售“關系神力”的掮客,腳下踩踏的正是《刑法》詐騙罪的紅線。司法正義的殿堂容不得人情蛀蝕,每一步偏離法治的“運作”,都是對公民法律信仰根基的致命破壞。當面臨法律紛爭時,唯有堅定選擇法治信仰、法律程序與專業力量,方是對自身權利最堅實的守護。李向安律師最后說:讓司法的歸司法,人情的歸人情。法律劃下的這條紅線,是守護公平正義不可逾越的最終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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