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父母離世,一套房產卻引發兄弟姐妹的激烈紛爭。一份是 2004 年的公證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一份是 2017 年的代書遺囑,要求子女共同分配。兩份遺囑內容相悖,法院該如何判定?背后又藏著哪些法律玄機?讓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深入了解遺囑繼承的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遺產概況
趙淑蘭一生經歷兩段婚姻,與前夫育有女兒劉琳、兒子劉輝;與后夫周建國育有兒子周明、女兒周芳、兒子周強 。周建國于 1990 年 5 月 10 日離世,趙淑蘭則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因病去世,留下位于一號的房屋成為子女們爭奪的焦點。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周強):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周強稱,母親趙淑蘭在 2004 年 7 月 13 日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并于同年 11 月 26 日在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該房屋由自己個人繼承。如今母親已離世,應按照公證遺囑執行。
被告抗辯(周明、周芳):
提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應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
母親在 2017 年 11 月 15 日立有代書遺囑,形式合法,明確一號房屋由五名子女(劉琳、劉輝、周明、周芳、周強)共同繼承、平均分配,應按此遺囑執行。
第三人情況(劉琳、劉輝):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公證遺囑:2004 年 11 月 26 日,趙淑蘭訂立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周強個人繼承,且不包括周強配偶 。該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程序合法。
代書遺囑:周明、周芳提交 2017 年11 月 15 日趙淑蘭的代書遺囑,內容為一號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遺囑上有趙淑蘭的簽名及手印,代書人朱某、見證人柴某也簽字捺印。但他們提交的錄像僅顯示趙淑蘭表示房屋由五子女繼承,未記錄遺囑訂立及簽字過程,且代書人、見證人未出庭作證 。
房屋權屬:2004 年 7 月 13 日,趙淑蘭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05 年 7 月 25 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登記在趙淑蘭名下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
在《民法典》實施前,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但《民法典》取消了這一規定,明確各類遺囑效力平等,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雖代書遺囑訂立時間在后,但需判斷其是否合法有效。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性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同時,見證人需符合法定條件,且遺囑真實性需充分證明 。周明、周芳提交的代書遺囑,因錄像未記錄訂立過程,代書人、見證人未出庭,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遺囑真實性,法院難以采信。
(三)公證遺囑的優先性依據
趙淑蘭 2004 年的公證遺囑,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內容明確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程序合法有效。在代書遺囑真實性存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成為確定遺產分配的依據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周強繼承 。這一判決維護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明確了遺產分配依據。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規范嚴謹
形式合規:根據《民法典》要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公證遺囑需到公證處辦理 。
內容清晰:寫明財產具體信息(如房產地址、產權證號)、繼承人姓名等,避免歧義;若有修改或多份遺囑,需確保最新遺囑合法有效 。
(二)證據留存是維權關鍵
涉及遺囑繼承糾紛時,完整的訂立過程錄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至關重要。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應出庭作證,否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日常中,可將遺囑存放于公證處或委托律師保管,避免遺失或爭議。
遺囑繼承看似簡單,實則暗藏諸多法律風險。如果你正準備訂立遺囑,或面臨類似糾紛,歡迎留言或私信,專業律師團隊將為你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