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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親離世后,幾處房產的歸屬成了家族矛盾的導火索。當獨生女與姑姑們對簿公堂,法院將如何依據法律劃定遺產歸屬?今天,我們從專業法律視角拆解這起房產繼承糾紛,為您解讀其中的法律邏輯與維權要點。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明遠與林秀蘭是夫妻,育有一兒兩女,分別是長子陳立、長女陳芳、次女陳婷 。2012 年 5 月 15 日陳明遠去世,2021 年 10 月 18 日林秀蘭也離開了人世。陳立與前妻王麗離婚后,女兒陳小雅由王麗撫養。2022 年 3 月 3 日,陳立因病離世,未留下遺囑,由此引發了陳小雅與兩位姑姑陳芳、陳婷之間關于房產的繼承糾紛。
爭議房產包括登記在林秀蘭名下的一號房屋(價值 80 萬元)、二號房屋(價值 50 萬元),這兩處房產屬于陳明遠與林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有登記在陳立與王麗名下的三號房屋,陳立占 50% 份額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陳小雅):陳小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以及三號房屋中陳立的份額。她認為自己作為陳立的獨生女,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應繼承全部涉訴房產份額 。
被告抗辯(陳芳、陳婷):陳芳、陳婷則辯稱,姐妹倆對父母和陳立都盡到了較多贍養義務,應適當多分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遺產份額;同時指出陳小雅遺漏了陳立與王麗共有的三號房屋應一并處理。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產權屬明確:經法院審理查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屬于陳明遠與林秀蘭的遺產;三號房屋中 50% 份額屬于陳立的遺產 。
贍養事實分歧:陳芳、陳婷主張自己對陳立扶養較多,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陳小雅反駁稱兩位姑姑未盡主要贍養義務。
案件分析
(一)遺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沒有遺囑時按法定繼承辦理 。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等分配遺產。本案中,陳小雅作為陳立的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陳芳、陳婷作為陳立的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通常無權繼承陳立的遺產 。
(二)贍養義務與遺產多分的認定
陳芳、陳婷主張多分一號房屋、二號房屋遺產份額,關鍵在于證明自己對父母或陳立 “扶養較多”。然而,法院審理發現,她們雖提交了部分就醫材料,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在生活扶助、經濟資助上達到“扶養較多” 的程度 。因此,其多分遺產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三)房產的繼承處理
父母遺產繼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作為陳明遠與林秀蘭的遺產,應由陳立、陳芳、陳婷三人平均繼承。因陳立去世,其份額轉由陳小雅繼承。
陳立遺產繼承:三號房屋中陳立占有的 50% 份額,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小雅全部繼承。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陳芳、陳婷各繼承二分之一份額。一號房屋價值80 萬元,二號房屋價值 50 萬元,兩房總價值 130 萬元,故陳芳、陳婷應分別向陳小雅支付房屋折價款 21.67 萬元。
三號房屋中屬于陳立的 50% 份額由陳小雅繼承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囑,避免糾紛
被繼承人應盡早訂立遺囑,明確房產分配方式 。訂立遺囑時,務必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需全文手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建議優先選擇。
(二)留存贍養證據,維護權益
主張多分遺產的繼承人,需保留充分的贍養證據,如護理記錄、醫療費用單據、轉賬記錄(備注贍養費)等 。這些證據將成為法庭認定贍養事實的關鍵依據。
(三)明晰房產權屬,避免遺漏
處理繼承事務時,要仔細確認房產的權屬狀態,無論是登記在被繼承人還是與他人共有的房產,都需納入遺產范圍考慮,避免遺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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