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22)蘇0211刑初90號
入庫編號:2024-03-1-068-001
潘某銷售假藥案——以生理鹽水冒充HPV疫苗行為的定性
觀點:以生理鹽水冒充疫苗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應定性為銷售假藥罪
一、案情概要及爭議焦點
被告人潘某利用其預防保健所疫苗接種員身份,謊稱可提供HPV疫苗接種服務,長期以注射用生理鹽水冒充四價、九價HPV疫苗,向160余名受害人收取費用共計64萬余元。其行為被單位發(fā)現后,仍在家中、校醫(yī)室繼續(xù)實施該行為。案發(fā)后,潘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
核心爭議焦點:潘某以生理鹽水冒充疫苗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應定性為銷售假藥罪還是詐騙罪?
二、法律論證分析:法益侵害本質與競合處理原則
本案定性之爭,核心在于對行為侵害法益的識別及競合處理原則的適用:
- “假藥”認定的法定標準:形式與實質的契合
- 《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2款明確定義“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屬于假藥。疫苗作為預防疾病的生物制品,具有明確藥理功能,屬于法定藥品范疇;生理鹽水僅具物理稀釋作用,不具備疫苗的免疫調節(jié)功能。
- 潘某將生理鹽水灌裝入疫苗包裝,利用其醫(yī)療身份進行注射,使受害者誤認其為真實疫苗,完全符合“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形式要件。法院據此認定涉案生理鹽水為假藥,于法有據。
2.法益侵害的雙重性與主次辨析:健康權優(yōu)先于財產權
- 財產權侵害顯性存在:潘某虛構服務內容騙取高額費用,直接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符合詐騙罪構成。
- 健康權侵害潛在而深遠:法院裁判強調,該行為侵害的核心法益超越財產權
直接健康風險:在非醫(yī)療環(huán)境下(家中、校醫(yī)室)進行注射操作,存在感染、過敏等直接人身危險。
預期健康利益落空:受害者誤以為獲得HPV免疫保護,實則暴露于相關疾病風險中,延誤真實疫苗接種時機,造成實質健康權益減損。
公共衛(wèi)生秩序受損:假疫苗擾亂國家免疫規(guī)劃公信力,破壞藥品管理秩序。
- 結論:雖然兼具財產侵害特征,但行為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及藥品管理秩序造成的侵害更為根本和嚴重,構成銷售假藥罪的法益侵害基礎。
3.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競合處理:全面評價原則
- 潘某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假藥罪(侵害健康權與藥品管理秩序)和詐騙罪(侵害財產權),構成想象競合犯。
- 法院采納“全面評價原則”:詐騙罪僅能評價財產損失,無法涵蓋對健康權及藥品管理秩序的侵害。以處罰更重的銷售假藥罪(尤其可適用“情節(jié)特別嚴重”檔次)定罪,更能完整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本質,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辯護思路反思與優(yōu)化
本案辯護人主張詐騙罪,核心在于強調“生理鹽水無害”及“核心目的在于騙取錢財”。結合法院裁判邏輯,可優(yōu)化或反思辯護策略:
- 挑戰(zhàn)“假藥”的實質危害性(重點):
- 深入論證生理鹽水作為醫(yī)用輔料的物理安全性,強調其本身無毒無害,非典型意義上的“危害健康”假藥。
- 結合具體操作細節(jié)(如消毒措施、環(huán)境),論證感染風險可控或極低,削弱對“健康權直接損害”的認定。
- 強調受害者未因注射本身遭受實際、可證的身體損傷
2.質疑“健康權侵害”的必然性與緊迫性:
- 指出“延誤真實接種”的風險具有或然性(取決于受害者是否知曉被騙、后續(xù)是否尋求真接種),非行為直接、必然結果。
- 論證“預期健康利益”落空主要體現為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失,其健康法益侵害程度顯著低于銷售有毒有害假藥的情形。
3.主張法益侵害主次:財產權為核心:
- 強調潘某核心動機與行為模式(虛構服務、收取高額費用)均指向非法占有財產,生理鹽水僅是行騙工具。
- 論證受害者主要損失體現為財產損失,健康風險相對次要且間接。以詐騙罪足以評價主要社會危害性。
4.量刑情節(jié)深度挖掘:
- 自首:強調主動投案、徹底供述對案件偵破的關鍵作用,主張大幅減輕處罰。
- 退賠:積極促成退贓退賠,爭取被害人諒解(如有)。
- 主觀惡性與后果:強調無造成人身傷亡的故意及實際嚴重后果,與惡性銷售假藥案區(qū)別。
四、結論
無錫濱湖法院(2022)蘇0211刑初90號判決認定潘某構成銷售假藥罪,核心在于堅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假藥”的法定標準,并基于對行為侵害核心法益(健康權與藥品管理秩序)優(yōu)先于財產權的深刻洞察,運用全面評價原則處理競合問題。該案對厘清類似“形式詐騙+實質偽劣產品”案件(如假冒保健品、美容針劑)的定性具有重要參鑒價值:當行為同時侵害復數法益時,需穿透表象,識別其最本質、最核心侵害的法益,并選擇最能完整評價其社會危害性的罪名定罪量刑。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yè)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guī)、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yè)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qū)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chuàng)始合伙人
業(yè)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guī)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guī)》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jiān),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yè)完成全面合規(guī)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yè)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guī)。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xù)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fā)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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