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于先生名下的房屋位于某區某街道,該房屋原為鋁合金經銷處所有,是于先生投資建設,因黃渤海新區某示范區生態濕地文化公園項目需要,被納入征收范圍。
2022年9月,街道辦制定了搬遷補償安置方案,明示了拆遷補償標準。同年12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征收包括該村部分土地。2023年3月,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議,并得到煙臺市某區人民政府的批復同意。
在拆遷補償問題上,原告與相關部門未能達成一致。2023年4月,村委會向于先生發送了評估、領取補償款和限期騰房的通知。然而,原告未同意補償數額,也未領取補償款。
2023年5月,涉案房屋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強制拆除,根據于先生錄像顯示,現場還出現了大量身穿街道辦工作服的人員。但不論是街道辦還是綜合執法局人員都稱沒有組織實施強拆。
為此,于先生向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shengtinglaw.com)所進行拆遷法律咨詢以尋求幫助,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二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庭審信息
案號:2023 魯0614行初64號
原告:于某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或者設施案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某區人民法院
被告:山東省煙臺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煙臺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鐘常鳴律師
楊陽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關于被訴強制拆除行為責任主體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強制搬遷、拆除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規定,并未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民事主體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強制搬遷或強制拆除。本案中,在于先生未簽訂任何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某街道辦承擔。在某街道辦無法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并結合在案證據,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托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被告某綜合執法局是否為本案強制拆除行為主體問題。據某綜合執法局的職能配置,對合法建筑的拆除不屬于其職權范圍,且原告于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某綜合執法局具體實施了強拆工作,因此某綜合執法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關于被訴強制拆除原告房屋行為是否合法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街道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強制拆除前遵循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被告某街道辦將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因無撤銷的內容,依法應予確認違法。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山東省煙臺市某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原告于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于某對被告煙臺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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