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中院公布了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評選結果。其中,常熟法院辦理的2則案件入選。
案例十三
鄭某訴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案件簡介
原告鄭某訴稱: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控股股東系江南某公司,經多次股權轉讓后,江南某公司100%持股控制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受控股股東經營影響,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無法形成股東決定,該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均處于無法自治的停擺狀態。2017年,鄭某經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股東會決議聘任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并進行了工商登記,該公司章程約定鄭某任期為三年。因公司停擺,無法召開股東會改選法定代表人等事項。鄭某認為,其現勞動關系與在大連的公司發生,且其從未在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領取報酬,目前仍被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影響其貸款、辦稅等事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至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滌除鄭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登記備案事項。
法院調查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已知債權人及監事意見,確認已知債權人及監事對滌除無異議,并至現場調查確認蘇州某商品檢測公司經營地已無該公司經營活動跡象。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執行,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交易,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問題一般由公司自治形成,司法不宜予以介入。但本案中,對外公司經營停擺、對內唯一股東難以形成選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結合原告庭審中的陳述,其亦因無法變更工商登記而受到影響,對此司法應當予以介入調整。在原告舉證證明其社保繳納已在其他公司,且明確拒絕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強求原告作為被告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無益于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對外工商顯示。相反,滌除后通過工商登記顯示該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經空缺,能夠更好起到提醒債權人注意交易的作用。根據查明事實,公司已難以通過公司內部自治即形成股東決定的方式對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予以改選,在救濟途徑已經窮盡,公司仍不辦理變更登記時,只能通過司法的強制力進行救濟。故原告要求滌除其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同時,法院需要指出,執行董事在任期內是公司的法定清算義務人,不因滌除工商登記而消滅原告在執行董事任期內可能需承擔的清算義務。若公司走向破產清算程序,原告應予以配合,否則將承擔相應清算責任。
裁判要旨
1.公司選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為公司內部事項,司法一般不予以干涉。但被登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有證據證明公司已無法形成決議改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司法應予以介入調整。如經審查,登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與該公司已無實質關聯,且滌除不會影響已知債權人權益的,對于被登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請求滌除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民法院在判斷滌除法定代表人是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可通過征詢已知債權人意見、征詢公司監事意見等方式進行判斷。在判決滌除執行董事的情況下,還需進一步指出執行董事在任期內是公司的法定清算義務人,不因滌除工商登記而消滅其在執行董事任期內可能需承擔的清算義務,避免執行董事借滌除登記逃避清算責任。
案例十七
林某訴杭州某技術有限公司等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件簡介
原告林某系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設計者。2023年2月,林某通過AI工具進行文生圖設計,經多次輸入關鍵詞后生成了夜晚黃浦江邊愛心氣球的圖片,因對生成內容不滿意,林某通過PS軟件對圖片進行手動修改,將修改后的圖片再次導入AI工具進行迭代,最終完成了美術作品《伴心》。林某將該作品發表于“小紅書”平臺,并取得了國家版權登記證書。2023年9月,某技術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在常熟市一商圈的人工湖上共同安裝了半個愛心形狀的氣模裝置。2023年11月,該兩公司分別在其小紅書、微信公眾號或1688網店等平臺上發布相關圖文,展示了該氣球模組的安裝視頻與圖片,并展示有一張示意圖,將示意圖與《伴心》內容相比,除了圖片長寬比、氣球表面文字、倒影對應的東方明珠存在差異外,其余部分與《伴心》圖片內容完全一致。林某認為,兩被告未經其授權許可發布其設計圖片并建造立體裝置,侵犯了其美術作品署名權、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與維權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對提示詞的修改并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圖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兩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該圖片進行網絡傳播構成侵權。同時,認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權應限定于該圖片,制造實體裝置僅以“愛心”為基礎進行建造設計,被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進行相應實體裝置設計建造不屬于侵犯林某著作權的行為,避免了著作權的過度保護與權利濫用。最終法院判決:一、侵權方在其小紅書賬號連續三天公開向原告林某賠禮道歉;二、侵權方賠償原告林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三、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應以人的獨創性表達為核心,自然人在利用人工智能進行文生圖創作的過程中,對提示詞修改、圖片迭代等進行了深度的參與、引導和控制,從而生成的體現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編排的獨創性表達,應依法認定為美術作品。
該案得到《人民法院報》專題報道。
供稿|研究室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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