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岸不走“尋常路”
滑倒致殘誰擔責?
一女子在某水上游樂園玩耍,上岸時不走“尋常路”,不料滑倒摔傷致殘,事后她將游樂園起訴至法院。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最終依法判決該女子、水上游樂園按照7:3比例承擔責任。該女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余某被送醫后,經診斷為腰椎骨折、肺部挫傷等身體損害,為此住院治療13天,后經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十級,產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金額共計21萬余元,游樂園墊付了3.3萬余元醫藥費。
出院后,余某多次找到水上游樂園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水上游樂園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
PART.01
原告余某認為
水上游樂園作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游樂場內的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水中浮床未被固定且游樂園管理不規范所致。
PART.02
被告水上游樂園表示
游樂園已在多處張貼了“小心地滑、請勿奔跑”“禁止跳水”等警示標語,余某不走階梯而是直接從游泳圈上跳上岸,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危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游樂園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PART.03
法院審理后認為
余某在水上游樂園游泳池中踩踏大型游泳圈上岸時摔倒受傷,而游泳圈為水上游樂園放置在游泳池中供游客玩耍,雖園區內設置了一些警示標語,但水上游樂園未加派人員對泳池內游玩人員進行必要保護,也未對余某直接從游泳圈上岸的行為進行安全提示與及時勸阻,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疏漏,應就事故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從余某受傷過程來看,系其試圖直接踩踏游泳圈上岸導致,而游泳圈在水中處于浮動狀態,用力踩踏更會加劇浮動后果。余某在明知可能發生這種后果情況下仍直接踩踏泳圈上岸,而非從游泳圈下來步行階梯上岸最終導致摔傷,故余某自身過失是導致其受傷的主要原因,應對損害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綜上,結合雙方應負的注意義務、事故發生原因及過錯程度,認定余某自行承擔70%的主要責任,水上游樂園承擔30%的次要責任,水上游樂園應向余某支付賠償款6.5萬余元,扣除已墊付的醫藥費3.3萬余元,還應支付賠償款3.2萬余元。
法官說法
編輯:袁 僑
一審:王月詩
二審:賴雪焱
三審: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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