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本想花錢“托關系”讓孩子進心儀學校,不料40萬元委托費近乎“打水漂”。
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違規辦理入學引發的委托合同糾紛案。王某支付40萬元委托陳某辦理孩子入學,事未辦成后陳某僅退還2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旨在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取入學資格,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擾亂招生秩序,依法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陳某返還剩余18萬元。然而,因王某自身亦存在過錯,其主張的利息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來看詳情——
王某和陳某經朋友介紹認識,約定陳某為王某孩子提供辦理入學服務,雙方于2024年7月簽訂《合作協議》,王某委托陳某辦理孩子入學事宜,并錄取到心儀的學校,若陳某未能成功辦理則于2024年8月前退還全部。
協議簽署同日,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向陳某支付40萬元。陳某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王某多次催要后,陳某向王某返還22萬元,尚有18萬元費用未予退還。
王某將陳某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返還18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委托合同糾紛。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陳某為王某的孩子辦理入學事宜并收取介紹費,雙方之間的約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擾亂教育考試與入學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該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王某主張其已向陳某支付委托費40萬元,提供轉賬記錄、收條為證,陳某未提出異議。王某自認陳某已退還22萬元,則陳某基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剩余18萬元應予返還。
王某在與陳某就入學委托溝通時,明知雙方約定的事項系無效約定,仍向其轉賬支付委托費用,王某亦存在過錯,對其主張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返還王某18萬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該案中,花錢入名校的違規操作行為,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違背了公序良俗,擾亂了正常招生秩序,損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學的機會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之間形成的委托合同應屬無效。
法官提醒,考生及家長應樹立正確的觀念,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入學手續,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走捷徑”,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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