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張素)運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情形并不鮮見,且侵權方式手段表現出更多的隱蔽性、復雜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2日對外發布典型案例,涉及懲治人被“掛”、臉被“賣”等內容,旨在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
此次發布的“陳某與孟某等名譽權糾紛案”明確,利用網絡賬號“掛人”并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構成名譽權侵權。
案情顯示,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表觀后感,后與個別粉絲發生言語爭執。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法院最終判決,作為共同注冊和管理賬號責任人的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最高法表示,網絡賬號的使用者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容易使公眾對“被掛者”的形象和名譽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甚至逐漸演變為對“被掛者”的網暴,制造社會矛盾和沖突。對此,應予杜絕和制止。通過案例引領,力求從源頭避免侵權、杜絕網絡暴力,營造良好網絡氛圍。
在“徐某、李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人民法院對徐某、李某通過網絡等渠道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人臉照片、視頻等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
最高法認為,該案明確人臉信息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有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同時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臉信息行為企圖的人懸崖勒馬。
當前,人工智能(AI)技術驅動的產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不斷涌現,該類技術的獨特性能以及對民事主體權利的影響需要高度重視。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利用AI技術侵權問題,如在“彭某某訴某軟件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中,某軟件運營公司通過AI技術開發運營“換臉”軟件牟利。該公司在未獲彭某某授權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戶“換臉”。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有助于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和應用AI時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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