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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世后,一套房屋成為兄弟姐妹遺囑的真假成了決定房產歸屬的關鍵 。當一方質疑遺囑真實性卻不舉證,法律會如何裁決?今天,我們通過真實案例,揭開遺產繼承糾紛中的證據博弈與法律邏輯。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明遠與李素琴是原配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長女陳淑華、次女陳淑芳、三女陳淑敏、兒子陳偉強 。1986 年 6 月 30 日,陳明遠因病離世,此后李素琴未再婚。2018 年 10 月24 日,李素琴也永遠離開了人世 。雙方父母均早于陳明遠和李素琴去世,除這四名子女外,夫妻二人并無繼子女、養子女 。1998 年,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悄然成為這個家庭矛盾的導火索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陳偉強):陳偉強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他表示,1998 年 12 月 28 日,自己出資以母親李素琴的名義購買了該房屋,并登記在母親名下。2011 年 10 月 2日,母親親筆書寫遺囑,明確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及存款在去世后歸自己一人所有 。如今母親已離世,遺囑繼承條件成就,理應按遺囑執行 。
被告抗辯(陳淑芳):陳淑芳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直言不認可這份遺囑 。她認為母親當時身體不好,不可能立下這樣的遺囑。此外,她還提到,母親生病后,幾兄妹曾一起整理存款并簽字同意由陳偉強暫時保管;原本三姐妹和陳偉強會輪流看望母親,后來陳偉強卻換了門鎖,不讓自己進門 。陳淑芳甚至表示,希望房屋就維持現狀,留個念想。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產權屬:1998 年 12 月 28 日,李素琴與甲公司(某地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入一號房屋。2001 年 5 月 28日,房屋登記在李素琴名下,陳偉強與陳淑芳均認可該房屋為李素琴個人財產 。
遺囑爭議:陳偉強提交一份自書遺囑,內容為 “我聲明我的一號房產,還有存款,我死后全部歸我兒子陳偉強一人所有。與其它人沒關系。聲明人:李素琴 2011 年 10 月 2 日”。陳淑芳雖質疑遺囑真實性,卻拒絕申請筆跡鑒定 。
其他情況:陳淑華、陳淑敏提交書面聲明放棄繼承 。陳偉強還提供了此前繼承糾紛案件的撤訴裁定書、母親的火化證明及骨灰安葬材料,試圖證明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陳淑芳均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因李素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去世,根據相關規定,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核心判斷遺囑效力及遺產分配方式。
(二)爭議焦點解析
遺囑形式與內容合法性:根據《繼承法》,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陳偉強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要求;從內容看,表述清晰明確,指向特定繼承人與遺產范圍,應認定為李素琴真實意思表示。
舉證責任分配:陳淑芳作為反駁遺囑效力的一方,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需提供證據證明遺囑存在瑕疵(如非母親親筆書寫、受脅迫訂立等)。但她既不認可遺囑真實性,又不申請筆跡鑒定,也未提交其他證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遺產范圍與繼承方式:一號房屋為李素琴個人財產,屬于遺產范疇 。因存在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應優先按照遺囑繼承,排除法定繼承規則適用。
(三)證據采信邏輯
法院對雙方無異議的死亡證明、購房合同等證據予以確認;陳偉強提交的遺囑因形式與內容合規被采信;而陳淑芳僅口頭質疑,未提供實質性證據,其主張不被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條款,判決李素琴名下的一號房屋歸陳偉強繼承所有 。
案件啟示
(一)訂立遺囑需規范嚴謹
自書遺囑看似簡單,實則對形式要件要求嚴格 。書寫時務必全程親筆完成,注明具體日期,避免錯別字或歧義表述。條件允許時,可同步錄音錄像或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增強遺囑可信度 。
(二)質疑遺囑要及時舉證
對遺囑效力有異議時,切勿僅停留在口頭質疑,應盡快申請專業筆跡鑒定或收集其他相反證據(如證人證言、醫院病歷證明立遺囑時神志不清等)。錯過舉證時機,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
(三)遺產管理保留憑證
在贍養老人、保管遺產過程中,注意留存支付憑證、溝通記錄、證人證言等 。這些證據不僅能體現孝心,在繼承糾紛中還可能成為主張多分遺產或證明遺囑真實性的關鍵。
遺產繼承往往牽動親情與利益的雙重神經 。如果您正在處理遺囑訂立、繼承糾紛等問題,或是對相關法律規定存在疑惑,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定制專屬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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