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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家族記憶的房屋,在兩代人離世后引發激烈紛爭。口頭承諾能否對抗法定繼承?誰又能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帶您直擊遺產繼承糾紛的法律現場。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周明遠與李淑華是夫妻,育有三子女:長女周靜、次女周敏、兒子周立強 。周立強與妻子林芳育有兒子周子軒 。2013 年 10 月,周立強先于父母離世;2019 年 12 月,李淑華去世;2020年 2 月,周明遠也離開了人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是周明遠 1994 年從甲公司以優惠價購得,登記在其名下,成為這場糾紛的核心遺產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周靜、周敏):周靜和周敏向法院起訴,要求各自繼承一號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并由周子軒承擔訴訟費。她們表示,父母生前未立遺囑,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父母去世后,就遺產分割多次與周子軒協商未果,只能訴諸法律 。為證明自己盡到贍養義務,姐妹倆提供了購物憑證、轉賬記錄等證據。
被告抗辯(周子軒):周子軒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稱購房時爺爺奶奶明確表示由自己出資,房屋歸自己所有,二老生前也多次向親友表明去世后房屋由他繼承。他提交姑姑們的書面證言及視頻,試圖證明老人意愿,還出示購房票據、母親林芳的房產證復印件作為佐證 。
第三人主張(林芳):林芳申請繼承房屋 30% 的份額,稱丈夫去世后的七八年里,獨自承擔照顧公婆的重任,尤其是婆婆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她悉心照料。為此,她提交鄰居書面證言、銀行流水、購物記錄等證據,證明自己的付出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為周明遠與李淑華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于婚姻存續期間 。
繼承意愿爭議:周子軒提供的姑姑們的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且未附身份證,形式上存在瑕疵;周靜、周敏認為證言內容無其他證據佐證,且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
贍養義務爭議:林芳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提供的鄰居證言因證人未出庭、內容單一,銀行流水等證據也難以直接證明支出用于公婆;周靜、周敏則稱父母退休金充足,還補貼林家生活。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因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優先適用法定繼承規則;同時涉及代位繼承、贍養義務認定等法律要點。
(二)爭議焦點解析
繼承方式與份額分配: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明遠、李淑華去世后,應由法定繼承人周靜、周敏、周立強均等繼承。因周立強先于父母離世,其份額由周子軒代位繼承,即三人各得三分之一份額。
口頭遺囑與證人證言效力:周子軒主張的 “老人口頭承諾”,因不符合《民法典》中口頭遺囑需在危急情況下訂立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規定,無法認定為有效遺囑。其提供的證人證言因形式不合法、內容無佐證,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
(三)舉證責任分配
周靜、周敏需證明法定繼承關系及自身贍養情況;周子軒若主張遺囑繼承,需提供合法有效遺囑;林芳要求多分遺產,則要舉證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實際審理中,周子軒和林芳均未完成舉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周靜、周敏、周子軒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合規
避免因口頭承諾或形式瑕疵引發糾紛,建議通過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等方式明確遺產分配 。訂立遺囑時,務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留存相關過程證據。
(二)贍養證據留存是關鍵
盡贍養義務時,保留醫療票據、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憑證 。特別是主張多分遺產時,需用客觀證據證明長期、實質性的付出。
(三)證人證言使用需謹慎
證人證言需符合法定形式,證人出庭作證并提供身份信息,證言內容最好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否則,難以被法院采信。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夾雜著情感與利益的糾葛,稍有不慎便會激化矛盾 。如果您正面臨遺囑訂立、繼承糾紛等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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