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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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有權作出缺席判決。
那么, 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時未缺席審理,改為與原告談話,是否違法?
最高院在《秦占國、沈陽國學教育研究中心與被李楠、撫順市順城區巨人培優文化藝術學校、張成宇、孟妍艷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規范,若被告經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有權作出缺席判決,但此并非強制性規定。
司法實踐中,為全面、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未徑行缺席判決,而是選擇與原告進行調查談話,該處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查明事實的程序目的,不構成程序違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未缺席判決問題。
秦占國、國學中心再審主張,一審第一次開庭被申請人未參加,一審法院改為與其談話,第二次開庭,被申請人未參加,并提出管轄權異議,變更合議庭成員未告知,故原審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并非必須缺席判決。一審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在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情況下,改為與原告談話,并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第二次開庭時告知再審申請人對方已經提出管轄權異議,同時,變更合議庭成員已在開庭時告知當事人,也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被告拒不到庭時法院未缺席審理,并不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只要是基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程序正義的目的,并遵循相應的程序規范,即便未進行缺席審理,其行為也是合法、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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