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運送貨物,一些商超會設置升降貨梯,這些貨梯一般嚴禁載人。然而,一名老人為了收些泡沫箱,擅自進入商超貨梯,被壓傷了腳……誰來為此擔責?日前,上海的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擅登貨梯:
老人受傷后起訴超市索賠
為補貼家用,顧老太(化名)常常會收一些可回收的廢品。一天,她從周邊垃圾清運人員處得知,家附近的超市有一些泡沫箱子可以收,便搭乘扶梯進入了超市二樓收箱子。
在顧老太想下到一樓時,她選擇了搭乘超市的貨梯。就在她想將箱子從貨梯內拿出時,貨梯壓到了她的腳趾。過了一陣子,幾名超市員工才合力把貨梯抬起一部分,讓顧老太的腳得以抽出。
老人被送往醫院后,經診斷,左腳腳趾第二根斷趾及第三根骨折。
之后,顧老太將超市經營方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2.7萬余元。
原告顧老太方面在庭審中表示,貨梯壓到腳趾后,被告超市未第一時間前往事發現場,現場亦無人制動電梯,導致自己的腳趾被壓長達半小時。
超市辯稱:
貨梯周圍寫了“禁止載人”
超市經營方辯稱,超市貨梯及周圍都寫著“禁止載人”,貨梯按鈕上也寫著“非本店員工禁止操作”。
事發時,顧老太自己從門店內部的客用扶梯上到二樓,擅自去蔬菜區拿了泡沫箱、瓶子,然后直奔超市的貨梯區域自己乘坐貨梯下到一樓。貨梯還沒有停穩,原告顧老太就先下電梯去拿泡沫箱,在拿的過程中腳被夾住了。被告超市的員工聽到老人的呼叫聲,就都去救助,并把顧老太的腳弄出來,還打了120。
庭審中,超市經營方還補充,正常情況下,二樓的貨梯區域大門有插銷插在門上,是關閉的。事發時門有無關閉不清楚,一樓和二樓貨梯區域的門和貨梯都是沒有專門人員去引導、管理的,只有運輸貨物的時候才會去操作管理。事發時正值節日放假,沒有人料到會有人擅自去貨梯區域。
超市方面表示,同意賠償顧老太2000元,這2000元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在內。但原告顧老太沒有工作,不存在誤工費。顧老太沒有構成傷殘等級,也不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老人自負8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顯示,盡管涉案貨梯所處區域有隔離大門,大門和貨梯區域均有相關警示標識,但事發前被告并無工作人員對貨梯使用進行監督、引導,隔離大門亦未能充分、有效發揮攔阻作用,導致原告顧老太可隨意進入貨梯區域,被告存在安全管理上的過失,未能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原告顧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貨梯不能乘人,仍擅自操作、乘坐貨梯,并在貨梯尚未停穩時走下貨梯拿取物品,期間將腳置于貨梯下方導致腳被壓傷,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負相應的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各項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超市經營方對原告顧老太的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顧老太自負80%的責任。被告超市經營方自愿賠償2000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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