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住在農村的時候,家里就種了很多不同種類的果樹,有板栗樹,有桔子樹等,因為這些都是兒時不可多得的零食,那個年代物質比較匱乏,但是總有一些人喜歡過來偷,每次遇到,都會追的很遠很遠
有時候追到了可能還會打鬧起來,在現在看來這些也再正常不過了,畢竟換回損失能有什么過錯呢?對方偷你的東西,追上去推搡兩下,應該不算什么大事,但是近日發生了一件讓人很疑惑的事情
據《新晚報》2025年6月2日報道,廣西一名男子為了免費吃梨,潛入到水果種植戶李大爺的果園偷梨,在偷梨的過程中被李大爺發現,男子拔腿就跑,因為跑的太快,沒有注意到路邊的樹枝,結果被絆倒,李大爺見狀扔出手中的鋤頭砸傷了男子的小腿
后來經過醫院診斷為小腿骨折,王姓男子在醫院就診共花去醫療費7萬余元,出院后,王姓男子認為自己的骨折是李大爺造成的,由此他應該賠償
李大爺對此不認可,認為對方是盜竊在先,自己只是想抓住他,挽回損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協商無果后,王姓男子以李大爺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2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李大爺為了追回財產損失,追趕王姓男子,并沒有過錯,但是扔鋤頭的行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畢竟對方只是普通的盜竊,扔鋤頭有可能對對方造成重傷
防衛手段要危害行為相適應,屬于“過過度防衛”的情形,最后,法院依據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責任原則,判決雙方各擔50%責任,李大爺賠償王某35000元。
此判決公布后,引起了網友的熱議,該判決引部分網友認為判決不合理,覺得果農維權反倒賠錢,質疑法律是否在鼓勵小偷
也有人認為果農拿鋤頭砸人確實過了頭,防衛過當存在問題;還有人覺得法院判輕了,王某偷東西在先,不該拿醫藥費當借口索賠。
對此,筆者認為,是否適用“防衛過當”應當站在當時當地一般社會人的角度去評價,不能從事后諸葛亮的角度去看待,更不能是誰傷誰有理,男子偷梨的行為本身就涉嫌盜竊,李大爺追趕王姓男子在民法上屬于自助行為,是合理合法的
在當時那種境況下,李大爺想抓住王姓男子挽回損失,不大可能考慮到方方面面,很難去把握這個尺度,對于王姓男子重傷的確存在過失,但就這方面而言,王姓男子作為成年人,盜竊他人財物,就應該會預料到財物主人會不惜一切手段挽回財物
由此也應該承擔風險,因此,個人認為,該男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這個賠償金額可能是偏高了!對此大家怎么看呢?可以在評論區留言討論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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