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酒精檢測中的“后仰蹬腿”,讓案件從襲警罪有期徒刑六個月逆轉為危險駕駛罪拘役四個月——法院兩大關鍵認定改寫法律實踐!
一、案件回溯:醉駕抗拒執法陷羅生門
2023年4月20日晚,重慶男子曹某醉駕被查(血液酒精值142.3mg/100ml),民警要求其簽署酒精檢測報告時,曹某拒不配合。在實施約束措施過程中,曹某后仰蹬腿致民警胸腹部軟組織損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 一審判決(2024年5月):渝北區法院認定構成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 二審逆轉(2024年7月):重慶市一中院改判危險駕駛罪,處拘役4個月+罰金2000元。
二、激辯焦點:蹬腿反抗=襲警?法院說不!
爭議核心
曹某的“蹬腿”是否屬于《刑法》第277條的“暴力襲擊”?
法院認定
- 暴力程度不達標:雖造成民警受傷,但損傷未達輕微傷,且無連續攻擊性。
- 行為性質定性:系“擺脫控制的應激反應”,屬一般抗拒行為,危害不大。
新規佐證:2025年1月生效的《襲警刑事案司法解釋》明確,此類行為不屬“暴力襲擊”。
三、刑罰逆轉:加罰金卻減刑期,為何不違憲?
一審→二審刑罰對比
- 法律原則:《刑訴法》237條禁止因上訴加重刑罰,但需“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對比。
- 關鍵認定:主刑從6個月徒刑降至4個月拘役(實際縮短2個月監禁),雖增罰金但整體利于被告人,不構成“實質不利”。
四、類案啟示:抗拒執法的罪與非罪邊界
不構成襲警的3類情形(據2025新規)
- 輕微肢體沖突: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反抗;
- 言語攻擊:辱罵、諷刺未伴隨暴力;
- 非蓄意傷害:擺脫約束時造成輕微損傷。
必究襲警的2類鐵律
- 造成輕微傷以上(如撕咬、踢打致傷);
- 使用工具或車輛攻擊(如駕車沖撞、持械襲擊)。
五、檢察官提示:遇查酒駕的正確姿勢
- 立即停車配合:避免任何肢體沖突,口頭申辯不構成犯罪;
- 拒簽文件需聲明:可書面注明“對檢測有異議”代替拒簽;
- 存證據后復議:現場錄像、見證人信息留存,事后法律維權。
本案意義:為全國首例明確“一般抗拒≠襲警”的指導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4-06-1-055。
法律依據:《刑法》第133條、277條|《醉駕刑事案件意見》第10、12條|《刑訴法解釋》第401條 案例來源: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終489號判決書
轉發提醒:酒后挪車也屬醉駕!遇執法沖突務必克制,一腳蹬踹可能改寫人生!
? 最新政策關聯
2025年新規明確:血液酒精值<150mg/100ml+無逃檢情節,可認定情節顯著輕微不予起訴。但逃避檢查者(如沖卡、拒檢測),即使低酒精值也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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