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是一件悲傷的事情,但是比起自然死亡、得病、意外等原因外,我們更難以接受親人的自殺,我們會更傾向于去將親人自殺歸結于某個外部的原因,即:誰的錯誤最終導致了親人自殺。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親人自殺帶來的痛苦往往伴隨強烈的負罪感、悲傷。如果接受“親人內心絕望才是根本原因”,就意味著他們可能一直在極端痛苦中掙扎,而自己卻未能察覺或幫助,這種認知會加劇自責。將責任外化,有助于減輕負罪感。
其次,尤其是父母,如果將孩子的自殺歸因于自己教育的失敗,會嚴重威脅他們的自我價值感并讓自己處于可能的自責當中。因此,要么怪學校、要么怪同伴、要么怪社交媒體,讓“失敗”顯得是可控外因造成的,而非自己的原因。
同時,父母被期待對孩子的成長與行為負主要責任。如果孩子出現極端行為,社會輿論和親友可能會把焦點放在父母的教育方式上。為了避免來自親友、鄰里甚至媒體的指責與非議,父母就更有動力強調外部因素。
再者,自殺在某些人所處的局部環境中,仍被認為是帶有強烈恥辱的事情,大家更愿意強調“外部壓力”或“他人過錯”,以對抗社會對“抑郁”“精神疾病”的偏見。把責任推到外部,有助于減輕整個家庭所承受的恥辱感。
最后從非常功利的角度講,自殺若完全歸因于自殺者本身,那死亡帶來不了任何對于在世者的價值。而如果能夠怪罪某人,那么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總之,無論真相如何,愿逝者安息,愿親人節哀順變。
我們當然不希望身邊的人自殺,活著總是活著。但是,站在自殺者的角度想,或許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已經超過了他們活著的意義,那么愿他們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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