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存在相同之處,兩者均采用了欺騙的手段,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很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公私財物,并且要求達到一定的數額,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方式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行為可以是使他人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任何欺騙手段,詐騙罪的欺騙手段范圍更為廣泛。
三是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更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理論界關于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關系的學說主要有法條競合犯說、想象競合犯說、無競合說。法條競合犯說認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于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規定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規定,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系,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系是由于法條的規定使然,與犯罪行為無關,屬于法條競合中的交叉競合。想象競合犯說認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去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一種行為同時侵害了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不同保護法益,而觸犯了兩個罪行規范,屬于想象競合犯;而并非像法條競合說一樣,僅侵害了其中一個罪行規范所要保護的法益,卻因為規范之間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從而違反了數個罪行規范。無競合說認為,如果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就會產生罪行不相適應的問題。招搖撞騙罪有兩個量刑檔次,升格法定刑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次,其中,第二個量刑檔次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個量刑檔次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立法時就已經將兩罪競合的可能性作出了判斷,如果認為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則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則應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采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按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依詐騙罪可以做到罪刑均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如果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則會導致罪刑不均衡。同時,基于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存在包容關系的認識,故認為兩罪也不屬于想象競合犯關系。所以,兩罪既不成立法條競合,也不成立想象競合,故兩者無競合關系。
筆者認為,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或交叉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法條競合犯的產生是基于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刑法規范所確立的犯罪構成,而這數個刑法規范的犯罪構成之間存在著包容或交叉的關系,不以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實際發生而改變。因為這種刑法規范間的包容或交叉的關系是立法之時就產生的,不以犯罪行為實際發生為條件。想象競合犯,是指基于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罪名的情況。想象競合犯的產生是基于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是該行為具有數個危害后果。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而這數個罪名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時,就是想象競合。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存在明顯的不同,兩者僅僅是因為行為人的詐騙行為使得兩個原本沒有交叉或者重合的條款出現了個案的關聯性,兩個刑法條文不存在必然的包容或者交叉關系,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想象競合犯可以更好地解決罪行相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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