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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區**小區“3·11”一般其他傷害
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3月11日下午15時47分,在清江浦區**的**小區*號樓*單元門外的無障礙通道處發生一起其他傷害事故,造成1人受傷,傷者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救治無效于3月21日死亡。
2025年3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相關規定,區政府成立了**小區“3·11”一般其他傷害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局牽頭,區住建局、區紀委監委、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部分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經調查認定,清江浦區**小區“3·11”其他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場所及單位、人員有關情況
(一)場所情況
清江浦區**小區(以下簡稱**)位于**路南側、**路東側,該小區二期樓盤營銷時以“**”名稱對外宣傳。其中*號樓坐北朝南,分為*單元和*單元兩個入戶單元,*單元在東邊,住戶通過一樓北側的單元門進出大樓,單元門外有一個平臺,到地面有5層臺階,高度為73cm。單元門外平臺西側設置了無障礙通道,由1個長斜坡、1個轉角平臺、1個短斜坡組成,兩側設有高度約為90cm的金屬護欄。通道的轉角平臺長278cm、寬131cm,距離路面高度約為22cm,短斜坡與路面形成的角度約為15.45°。
(二)裝修房屋情況
**號樓于2024年12月17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號樓*單元1**室(以下簡稱1**室)業主為胡某軍、劉某2人,房屋建筑面積為**㎡,毛坯房交付,不動產權證書編號:蘇(2025)淮安市不動產權第**號。
(三)裝飾裝修公司情況
淮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公司),成立于2011年……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裝飾裝潢設計施工……
2025年2月16日,淮安**公司與1**室業主胡某軍簽訂《施工合同》。3月7日,淮安**公司在1**室舉行開工儀式,于3月10日安排人員入場施工。
(四)物業公司情況
淮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成立于2014年……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物業管理……
在事故調查期間,**物業向事故調查組提供:1.業主胡某軍于2025年3月3日簽訂的《清江浦區零星工程開工備案證明書》《裝修申請》《裝修許可證》,其中零星工程名稱為室內裝修,施工企業為自裝;2.淮安**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在**物業簽訂的《裝修安全承諾書》等相關材料;3.事故當天*號樓外東北側的攝像頭(名稱為“*)監控視頻,向西拍攝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五)拖運垃圾的小車和垃圾情況
翁某鴻(死者)用于拖運垃圾的紅色小車為經過私自改裝的電動三輪車,未見車輛銘牌,小車總長約為171cm。前方是紅色的車斗,長度為95cm、寬度為70cm、斗內深度為41cm。后方是電動車把、私自加裝的坐墊,下方有2個在前的大輪、1個在后的小輪,小輪左右各有1個私自加裝的腳踏。
事故發生時,翁某鴻正在拖運的是室內拆除下來的混凝土等垃圾,其在車斗的內側插放3塊木質擋板提高堆放的垃圾量,堆放高度明顯超過小車斗內深度。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對現場車斗內的垃圾進行了稱重,約為465.5kg。
(六)涉及到的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翁某鴻,男,漢族,原身份證號:3208261969……,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系翁某琴弟弟,事發當天在1**室拖運垃圾,在本起事故中受傷,經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
2.翁某琴,女,漢族,身份證號:3208261967……,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做保潔工作、在裝修工地干活,系死者的姐姐,事故當天在1**室拖運垃圾。
3.李某平,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70……,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
4.趙某,女,漢族,身份證號:3208211980……,靈活就業人員,系李某平的妻子,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
5.李某林,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83……,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二。
6.李某,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82……,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大,事故發生時在1**室作業。
7.李某林,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85……,靈活就業人員,日常在裝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三,事故發生時在1**室作業。
8.黃某,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83……,系淮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9.段某兵,男,漢族,身份證號:3604231992……,系淮安**公司的員工,負責組織1**室的裝飾裝修作業。
10.于某國,男,漢族,身份證號:3208211965……,系**小區的保潔。
11.楊某生,男,漢族,身份證號:3208111962……,系事故發生當天**小區的保安。
12.胡某軍,男,漢族,身份證號:3208111966……,系1**室的業主。
(五)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5年3月6日,淮安**公司工程管理人員段某兵通過微信電話將**號樓1**室的拆除活動交給李某平,并于第二天將小區的名稱、1**室的門鎖密碼發給了李某平。李某平因其他事情沖突,將該活動介紹給侄子李某林,并于3月8日將段某兵的手機號碼發給李某林。3月9日,李某林打電話與段某兵取得聯系,段某兵通過微信將小區的名稱、1**室的門鎖密碼發給了李某林。
2025年3月7日晚上,翁某鴻向趙某要了李某平侄子李某林的手機號碼,表示想去李某林的工地拖運垃圾,趙某就把電話號碼發給了他。翁某鴻打電話與李某林聯系后,于3月8日加了微信,李某林將小區的名稱、1**室的門鎖密碼發給翁某鴻。
2025年3月10日,李某單獨一人在1**室拆除墻體。3月11日上午,李某、李某林、翁某鴻和翁某琴4人先后來到1**室。李某、李某林兩兄弟負責掏挖衛生間的沉降墊層和拆除墻體。翁某鴻自帶拖運垃圾的小車、鏟子、掃帚等工具,和翁某琴一起將李某兄弟作業產生的垃圾裝進小車,然后翁某鴻操作小車將垃圾運至樓下物業指定位置。午飯后,李某兄弟倆和翁某鴻姐弟倆繼續在1**室干活。下午15時左右,翁某鴻姐弟將垃圾裝進小車中,翁某琴留在1**室收拾整理現場的作業工具,翁某鴻操作小車出去倒垃圾。15:46:58,翁某鴻坐在小車上通過一樓北側的單元門,然后向西進入無障礙通道;15:47:11,翁某鴻雙腳著地輔助小車通過長斜坡,在轉角平臺調整小車后沿短斜坡向下行駛;15:47:19,車斗左前方撞到短斜坡北側的金屬護欄,造成小車向前傾倒至豎立,車斗內垃圾拋出部分灑落至地面,坐在車后坐墊上的翁某鴻向北摔到車前,頭部先落地,隨后側臥在地上。
15:48:04,物業保潔人員于某國騎電動車路過*號樓北側時看見翁某鴻倒在地上后立即報告保安室的保安,保安人員楊某生等人趕至現場并撥打了120急救和110報警電話。隨后**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翁某鴻被120急救車送至淮安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六)事故當天天氣情況
2025年3月11日,清江浦區天氣多云,東南風3-4級,全天氣溫9℃-17℃。(七)人員傷亡情況及善后情況
2025年3月11日,翁某鴻親屬與淮安**公司在區公安分局**派出所簽訂《協議書》,約定淮安**公司先行墊付1萬元醫療費,翁某鴻親屬待翁某鴻傷情穩定或者出院后采用訴訟途徑解決本次糾紛。翁某鴻親屬當天收到1萬元并出具了收條。
2025年3月21日5時50分,翁某鴻因搶救無效死亡,住院期間家屬支付醫療費共75455.9元。淮安市**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中記錄死亡原因:車禍外傷致寰樞椎骨折。
(八)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民事賠償工作尚未結束,暫時無法認定。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翁某鴻使用私自改裝的電動小車拖運垃圾,在拖運垃圾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拖運垃圾的小車撞到金屬護欄后翻倒。
(二)間接原因
1.翁某鴻拖運的垃圾重達465.5kg,車內垃圾堆放高度明顯超出車斗,使小車重心上移。
2.淮安**公司,未取得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承攬工程,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翁某鴻使用私自改裝的電動小車,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三、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處理建議
1.翁某鴻,1**室拖運垃圾的工人,使用私自改裝的電動小車拖運垃圾,拖運的垃圾重達465.5kg,車內垃圾堆放高度明顯超出車斗,使小車重心上移;拖運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拖運垃圾的小車撞到護欄后翻倒,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黃某,淮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胡某軍,1**室業主,將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淮安**公司進行裝修,且未如實向社區和物業進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申報,建議由區住建局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4.淮安**公司,未取得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承攬工程,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翁某鴻使用私自改裝的電動小車,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物業,作為物業服務單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裝修備案審查不到位,未及時向住建部門報告裝修人和裝修公司的違法行為,建議由區住建局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物業,要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職到位,督促業主辦理裝修開工手續并自覺接受、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要加強日常巡查,積極指導施工作業,及時向屬地住建部門報告裝修人和裝修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
2.**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采取多種方式開展住宅裝修施工活動安全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將開工登記備案管理要求和防范事故安全知識宣傳到戶到人,切實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鼓勵群眾舉報住宅裝修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業主和裝修公司按規定辦理開工備案,嚴格審查把關開工備案申報材料;強化網格巡查,對轄區內住宅裝修施工活動進行巡查,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宅裝修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3.區住建局,要進一步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行業監管職責,加強安全監管力度,健全完善住宅室內裝修安全管理體系,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規定,指導督促鎮街、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開展裝飾裝修工程安全隱患排查,規范落實裝飾裝修申報管理及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強化住宅裝飾裝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和形式,嚴格住宅裝修工程檢查執法。
4.淮安**公司,要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在施工或作業前組織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書面安全生產技術交底,配備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作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淮安市清江浦區生產安全
事故調查組辦公室
2025年5月22日
來源 | 清江浦區人民政府網站
▍法律顧問:曹俊羽律師,手機&微信158961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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