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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2期要目
【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保障】
特別策劃:提高立法質量的多維探索
1.地方立法高質量發展的內外維度與應對路徑
——以蘇州市人大三十年立法實踐為分析樣本
馮玉軍、沈鴻藝(1)
2.論立法節制原則
姚建宗、張譽齡(13)
3.《立法法》新增地方立法事項“基層治理”的規范分析
鄭智航、于江磊(26)
【法學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疇】
4.《民法典》債務免除雙方行為結構的證成與解釋
欒志博(38)
5.準抽象危險犯解構:基于法益與犯罪構造的視角
童斯楠(51)
【數據法治】
6.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屬性認定與刑法保護限度
房慧穎(63)
7.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辨析及保護模式選擇
肖啟賢(75)
【法治實踐前沿】
8.論行政復議調解范圍的有限性
黃學賢(88)
9.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適用的中國經驗與未來發展
孫山、曾翊展(100)
10.撒網采驗DNA措施的正當程序規制
周致義(113)
【學術專論】
組織法專題研究
11.《地方組織法》的邏輯結構與立法形式之重構
熊文釗、尹一君(125)
12.黨規國法協調發展下的行政組織法定化
金國坤(134)
【域外譯文】
13.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性自主權
——兼論性欺騙的可罰性以及對《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的注解
[巴西]比阿特麗斯·科雷亞·卡馬戈 著
陳俊秀、林雅潔 譯(144)
【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保障】
特別策劃:提高立法質量的多維探索
1.地方立法高質量發展的內外維度與應對路徑
——以蘇州市人大三十年立法實踐為分析樣本
作者:馮玉軍、沈鴻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時代背景下,伴隨地方立法權的大幅度下放和主體擴容,如何實現高質量立法成為地方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核心議題。蘇州市人大三十年立法實踐中,在外部關系層面,通過關鍵環節的機制性參與貫徹黨領導立法的要求,多元主體參與的制度性創新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職能發揮的組織性保障發揮人大主導作用。在內部要求方面,通過建立實施效果的制度化保證機制、圍繞特色領域構建體系化保護,為提升地方立法質量的創新性、實效性提供了有益探索。在生動的地方立法實踐基礎上,蘇州市人大提出“講政治、為人民、敢擔當、有特色、重實效”的鮮明工作方針。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從推進黨領導立法工作的規范化、推進人大立法的全流程主導、發揮政府在立法中的顯著優勢、激活民眾參與立法的新形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關鍵詞:高質量立法;地方立法;蘇州實踐;示范性
2.論立法節制原則
作者:姚建宗、張譽齡(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立法節制作為立法者的德性和德行,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所應展現或者應當展現出的克制、得當的內在品質與審慎周密的行為要求。作為立法原則的立法節制原則是立法者在立法實踐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其核心在于塑造謙抑克制的立法觀念、品質與審慎、內斂地行使立法權的行為。立法節制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在甄別立法需求與確定立法的主要內容方面,其實踐旨趣主要體現在節約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提高立法質量以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規范體系上,控制立法權、規范立法內容以及把握立法節奏則是其實踐展開的基本面向。
關鍵詞:節制;德性;德行;立法節制原則
3.《立法法》新增地方立法事項“基層治理”的規范分析
作者:鄭智航、于江磊(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層治理”是修訂后的《立法法》賦予設區市的一項立法權。“基層治理”立法對實現基層治理規范化、推進國家建構、破解巨型國家治理結構性難題、推動基層治理主體多元化、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基層治理”是實踐基礎上生成的一個經驗性概念,必須經過澄清與精確化。“基層”指級別意義上的基層,具體是指鄉鎮(街道)一級行政區域。“基層治理”在事項范圍上具有包容性、兜底性功能,具體包括行政執行事項、民生服務事項、應急管理事項、社會治安與糾紛化解事項、基層群眾自治事項。可以將基層性、原則性、民生性作為界定“基層治理”事項范圍的參考標準。
關鍵詞:基層治理;設區的市;立法事項;規范內涵
【法學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疇】
4.《民法典》債務免除雙方行為結構的證成與解釋
作者:欒志博(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
內容提要:債務免除究竟采雙方行為還是單方行為結構,長期未有定論。單方行為說在邏輯上以“免除是一種放棄權利的行為”以及“放棄權利的行為應采單方行為結構”為基礎,在價值上以“債務人不普遍享有主動介入免除的利益”“免除需要效率”“可容忍雙方行為的存在”為論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一旦立法者允許債務人拒絕免除,單方行為結構就不再能夠自圓其說。雙方行為說則不僅擁有更為深厚的歷史積淀,且建立在“免除是解放性給予行為”這一更具有根本性的論斷之上,此點足以證明免除應然采取雙方行為結構。在雙方行為框架下,《民法典》第575條規定的債務人的拒絕,實為使免除要約失效的拒絕;債務人未拒絕免除即保持沉默的情形,則被賦予了承諾的意義。
關鍵詞:債務免除;債權放棄;沉默;單方行為;給予行為
5.準抽象危險犯解構:基于法益與犯罪構造的視角
作者:童斯楠(東南大學法學院、日本早稻田大學)
內容提要:準抽象危險犯是需要司法上具體判斷有無行為危險性的抽象危險犯。在判別標準上,某種程度的實質性危險說,一般性、類型性的危險說,形式判斷說與綜合判斷說等觀點均存在缺陷。準抽象危險犯屬于抽象危險犯的范疇,應當在抽象危險犯的整體框架下按照法益與犯罪構造將準抽象危險犯挑選出來。準抽象危險犯是以狹義/廣義的個人法益與個別化的集體法益為保護客體,行為具有直接侵犯或威脅法益潛在可能性的抽象危險犯類型。法益與犯罪構造分別將準抽象危險犯與累積型、預備型抽象危險犯區別開來。重新審視準抽象危險犯的構造與性質,應當從法益適格性與行為適格性兩個方面對準抽象危險犯的入罪進行審查。
關鍵詞:個人法益;集體法益;具體危險犯;累積犯
【數據法治】
6.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屬性認定與刑法保護限度
作者:房慧穎(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市數字化轉型與數字法治建設研究創新團隊、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檢察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我國已構建了以民事確權和刑法規制為核心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法律屬性的認定和權利歸屬,是刑法中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法益識別的邏輯基礎。基于讀者中心主義的哲學邏輯與創作主體和權利主體二分的法律邏輯,可以破解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品屬性認定的難題。從創作貢獻度和收益分配合理性出發,將使用者作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財產權的適格權利主體,符合著作權法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功能。著作權犯罪屬于法定犯,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和法定犯二次違法性原理,侵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利行為構成著作權犯罪的標準要與前置法規范保持一致。應在類型化視野下,嚴格篩選具有保護價值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從對象與行為兩個層面,明晰刑法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合理限度。
關鍵詞:法定犯;作品;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罪
7.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辨析及保護模式選擇
作者:肖啟賢(汕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應用使AIGC的治理成為現實而迫切的難題。學界將研究的重心放在著作權法體系之下,冀圖將AIGC納入著作權或鄰接權中進行保護。然而,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由符號主義向聯結主義的轉軌,無論是解釋論視角的“工具說”,抑或是立法論視角的“激勵創作說”均無法為新技術下AIGC的著作權法保護提供支持。著作權法具有獨特的文化功能,并藉由作品這一載體而得以實現。聯結主義技術進路下,AIGC與人類作品僅是外觀上相似,而在功能上存在異質性,由此可能導致人類的認知和文化風險。著作權法不應輕易介入,以避免價值目標的解體和理論體系的紊亂。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競爭秩序”這一價值中介,以及“行為規制”的手段,可以實現平衡AIGC提供者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標。在規范層面,AIGC的保護可以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第13條關于商業數據保護的規定得以實現。
關鍵詞: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工具說;激勵創作說;法律功能;反不正當競爭法
【法治實踐前沿】
8.論行政復議調解范圍的有限性
作者:黃學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行政復議中的調解歷經了從禁止調解到有限引入調解再到確立調解原則的制度變遷。隨著新《行政復議法》的頒行,行政復議調解范圍成為理論與實務中的熱點問題,并形成了“行政復議調解范圍不應該有限制”“行政復議調解范圍應該擴大,但仍應有限制”“行政復議調解不僅僅針對系爭行政行為,應該對訴請之外的訴求一并解決”等理論主張。行政復議調解范圍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目的的有效實現,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準確理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另一方面需要全面理解行政復議調解全覆蓋、貫穿到全過程。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行政行為的多種形態、行政復議結案方式的多樣性、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有效銜接等因素,決定了行政復議調解應當有范圍限制。實踐中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對調解協議的審查監督職責,以確保調解協議內容符合新《行政復議法》第5條的規定,從而發揮復議調解的積極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理論上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調解范圍問題的研究,以促成相關制度盡快健全與完善。
關鍵詞:行政復議;調解范圍;有限性;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功能
9.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適用的中國經驗與未來發展
作者:孫山、曾翊展(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重慶知識產權保護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中最為復雜且本土化特征最為突出的規范設計,總結其適用中的中國經驗就顯得尤為重要。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適用的比例偏低,規則的彈性有待提升。這一現象不僅影響了合理使用制度侵權豁免功能的正常發揮,也制約著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問題的解決,需要在“類型數量法定”與三步檢驗法的限制下,挖掘合理使用制度中彈性用語的解釋空間,將轉換性使用融入具體的合理使用款項之中,借助合理使用“兜底條款”實現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創設的合理使用類型的確認,共同完成合理使用制度的受限擴張。
關鍵詞:合理使用;實證研究;三步檢驗法;轉換性使用;兜底條款
10.撒網采驗DNA措施的正當程序規制
作者:周致義(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撒網采驗DNA是將所有嫌疑對象的DNA樣本與犯罪現場遺留的DNA樣本進行同一性比對,以篩選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一類特殊偵查措施。撒網采驗DNA在我國缺乏明確授權,亟待確立相應的程序規范。鑒于大規模權利干預的屬性,域外普遍以同意機制作為撒網采驗DNA措施的正當性來源。基于對自愿同意可實現性、偵查措施有效性的質疑,理論上存在完全禁止和附條件強制的合法化模式,但均存在相應的制度缺陷。構建撒網采驗DNA措施的本土規則時,應在偵查措施的有效性與規范性之間取得妥善平衡。撒網采驗DNA措施僅能在重罪案件中適用,應由檢察機關綜合考量采樣群體規模與犯罪情節嚴重程度進行事前審查和授權。當存在充分證據表明真正的犯罪行為人位于特定多數人之中,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可允許強制采樣。反之,當偵查范圍無法有效限縮,采樣必須基于自愿同意。樣本使用目的應限定于篩查被采樣對象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相應的生物樣本不應在另案中使用。
關鍵詞:撒網采驗DNA;強制采樣;自愿同意;比例原則
【學術專論】
組織法專題研究
11.《地方組織法》的邏輯結構與立法形式之重構
作者:熊文釗、尹一君(天津大學,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的邏輯結構是對法的內容與結構的整合和安排,對法律的掌握、理解和適用具有重要影響。《地方組織法》的性質、內容及其邏輯結構是完善該法要考慮的基本要素。我國《地方組織法》采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地方政府混合規定的邏輯結構,呈現“二元雙核”特征,雖經六次修改,但其體系結構和立法形式仍存在較多問題。立足于新時代國家機構組織立法的要求與現狀,建議采用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分立規定的立法形式,分別制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此種分立型結構模式在體系化、形式理性、明確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有助于實現國家機構組織立法體系現代化的要求。
關鍵詞:邏輯結構;立法形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2.黨規國法協調發展下的行政組織法定化
作者:金國坤(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學部、中共桐鄉市委黨校)
內容提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在加強黨對國家機關的全面領導、黨內法規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和黨政機構統籌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組織法定化有賴于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機構編制法律法規的相互融合,共同形成以憲法和組織法為統帥的、黨內機構編制法規和國家機構編制法為基礎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法規為具體法定化方式的行政組織法規范體系。
關鍵詞:行政組織法定化;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務院組織法
【域外譯文】
13.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性自主權
——兼論性欺騙的可罰性以及對《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的注解
作者:[巴西]比阿特麗斯·科雷亞·卡馬戈(巴西烏貝蘭迪亞聯邦大學)
譯者:陳俊秀、林雅潔(福州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了全面保護性自主權,性欺騙之可罰性成為當前德國刑法學界的重要議題。在實然法層面,囿于“違背他人可得認知之意志”要件過于模糊,導致《德國刑法典》第177條規制范圍過度擴張,故被害人同意應作為界定性行為可罰性的判斷標準。《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原則上應包括兩種欺騙情形:一是行為人對性接觸限制和程度的欺騙;二是行為人對性接觸性質的欺騙。在應然法層面,作為性犯罪保護對象的性自主權并未要求欺騙者如實告知受騙者關于自身諸如生理性別、婚姻狀況以及宗教信仰等的信息隱私,而僅保護受騙者的消極性自由。因此,對性接觸動機的欺騙不具有刑事可罰性,無須增設新罪加以規制。
關鍵詞:性犯罪;性自主權;消極性自由;被害人同意;強奸罪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是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由江蘇省教育廳主管;蘇州大學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法學類學術期刊。本刊以秉承東吳法學優良傳統為目標;以刊載高質量法學學術論文為宗旨,尊重知識,尊重學問,力爭以鮮明的特色;優秀的作品為學界搭建法學研究新的高端平臺。本刊目前為季刊,設置“本期聚焦”;“學術專論”;“域外譯文”;“經典判例”;“東吳法學先賢文錄”等欄目,立足當代中國,顧及全球法域,誠邀海內外法學名家及學界新秀不吝賜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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