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關于此事件的最新官方通報,仍止步于2024年12月10日由和順縣聯合調查組發布的《》。在該通報中 ,雖然和順縣聯合調查組明確表示:“對其它涉嫌違法犯罪、失職失責等問題,和順縣將依法依規嚴厲懲處,后續調查情況及時通報。”但在半年多以后的現在,我們依舊未能看到任何官方關于調查進展的最新通報。
同樣在過去半年的時間里,我也嘗試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去試圖了解和順縣政府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領域的工作開展情況;同時也以此行使公民監督的權利,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規范行使職權。關于此事,此前我已發布過《》一文,本文便是對過去半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歷進一步的全面梳理、復盤與分析。
就申請結果來看,我有合理理由質疑,和順縣政府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方面,可能存在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對于相關的失職失責問題,我也期待和順縣能夠如其通報所言,“依法依規嚴厲懲處”。我期待后續的正式通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四月底,我發布了《》,此次申請經歷,亦可視為“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一則實務案例分享,供大家批評與借鑒。
文|顏森林
2025/6/20
01/
為何申請反拐信息公開?
24年底,出于對“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的氣憤,我決定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做點什么。
此次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向,主要是針對和順縣政府關于“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工作開展情況。之所以選定這個主題,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
1、公眾對疑似拐賣的廣泛懷疑:在和順縣事件當中,卜女士的經歷疑點重重,由此引發網友對其可能遭遇拐賣的廣泛懷疑。卜女士家位于晉中市榆次區,而“收留”她的張某家則位于和順縣石疊村,兩地相距上百公里,且從卜女士“走失”到最終被“收留”,時間跨度長達至少數月,卜女士作為精神分裂癥患者,其在長時間、長距離的“走失”過程中,是否可能遭受了人口拐賣的行為? 如此異常的時空跨度及特定身份, 也就難免讓公眾對事件中是否涉及人口拐賣產生合理懷疑,對此也亟待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并給出明確結論。
2、政府反拐執行力度影響解救進度:和順縣相關部門對于反拐工作的執行力度,也會影響卜女士被解救的時間進度,在“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曝光后,2022年公安部曾部署了“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根據專項行動要求:相關部門需要對來歷不明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婦女兒童進行全面摸排,確保底數清、情況明。若和順縣政府能嚴格執行該專項行動,卜女士理應早已得到解救,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也早應依法受到懲處。基于此,也有必要了解和順縣政府在反拐行動中的工作開展情況,以督促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3、延續三年前對類似事件的關注與監督:三年前,在“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曝光以后,2022年2月,我曾向江蘇省徐州市某縣提出過類似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那一次,因不可抗力,申請被迫撤回。此次針對和順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視為對三年前類似申請的延續,這一次,我想看到和順縣明確的答復。
4、我想看:是的,理由不重要,我就是吃飽沒事兒想了解這些政府信息到底有沒有、是什么。作為公民,這是我的權利。
此次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文件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以下簡稱《反拐行動計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涵蓋“反拐行動” 相關實施細則、年度實施方案及考核結果,具體包括:
一、和順縣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和順縣地區《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實施細則;
二、2013至2020年度,和順縣人民政府就《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所制定的各年度實施方案;
三、2013至2020年度,和順縣人民政府就反拐工作對相關部門、機構的考核結果。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第三章
因《反拐行動計劃》“保障措施”一章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級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范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送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基于前述《反拐行動計劃》的相關規定,各級政府便負有制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年度實施方案,以及形成考核結果的法定職責。這些信息屬于各級政府在履職過程中需要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和順縣政府自然負有制作并保存這些政府信息的職責。
若和順縣政府未能制作相關政府信息(即“政府信息不存在”),說明其未能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存在失職之嫌;若相關政府信息存在,則公民有權要求和順縣政府依法予以公開。
這是我的策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全文如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全文,可上下滑動查看
02/
拒絕刪帖:當我提起行政訴訟以后
2024年12月11日,我向和順縣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郵寄記錄顯示,2024年12月13日,和順縣人民政府簽收了我寄送的申請材料。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答復期限為20個工作日,若需要延長的,也需要告知申請人。也就是說,最遲到2025年1月10日,和順縣政府要么應當對我的申請進行答復,要么應當告知我需要延長答復期限。
但截至2025年1月11日,我依然未收到來自和順縣政府的任何反饋,該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因此,在2025年1月14日,針對和順縣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一案,我提起了行政訴訟,我的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和順縣政府逾期不答復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和順縣政府限期向我答復我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的《行政起訴狀》及立案記錄詳見《》一文,此處不再贅述。
而就在2025年1月14日我公開發布 《》 一文之后不到兩個小時,便有自稱和順縣政府工作人員的人電話聯系了我,對方表示因工作繁忙而疏忽了對我的答復,承諾后續將積極配合,希望我撤回起訴并刪除相關推文。
我婉拒。
此后數日,又陸續有自稱北京朝陽區某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自稱與我同為“四川老鄉”的人聯系了我,希望我刪文。
我婉拒。
在此期間,還有自稱為和順縣政府相關法律顧問的人員聯系了我,并添加了我微信,希望我刪文,并表示可以給予我部分“勞務費、咨詢費”。
我再婉拒。
在婉拒的同時,我也明確告知對方:我絕不會主動刪文,若認為我發布的文章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可以向微信平臺進行投訴舉報,由平臺來審查我這篇文章是否涉及侵權、是否需要被刪除。
和順縣相關方應該是聽從了我的建議,于15號晚,對我的文章進行了投訴,具體內容如下:
▲和順投訴記錄
1月20日,我收到微信平臺的反饋,對和順縣政府的投訴不予支持。
▲平臺對投訴不予支持
此后和順縣的相關人員又數次聯系了我,提出希望與我當面溝通等訴求,我均予以婉拒。直至2月中旬以后,此類聯系才徹底中斷。
上述事實,我均保留了相關的文字、圖片、錄音等證據,并通過多方人員、多種渠道進行了備份。在此,我真誠希望相關工作人員能夠尊重法律程序,依法依規處理相關事宜,沒必要再浪費時間進行無謂的干擾與糾纏。
03/
從訴訟到復議:遲到的“違法認定”
1月14號,在我通過線上平臺提交行政訴訟立案申請以后,1月17日,我收到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山西省關于行政訴訟案件具有“交叉管轄”的特別規定,晉中市與呂梁市的行政案件實行交叉管轄,故針對和順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晉中市中院對本人提交的立案申請審核不予通過,工作人員同時提示,如后續確需提起訴訟,可向呂梁市中院申請立案。
與此同時,在《行政復議法》修訂以后,截至2025年1月,對于行政機關“逾期不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是否適用復議前置,司法實踐中尚存在較大爭議,彼時的主流意見傾向于將“逾期不答復”納入復議前置范圍。這個爭議,要等到5月份最高院發布《》之后,才最終得以明確。
因此,在2025年1月那個時間節點,為避免救濟程序的不確定性,同時也為了節省我自身的爭議解決成本,因此我沒有再持續推進行政訴訟,而是選擇了另一條類似于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行政復議。
1月20號,我向晉中市政府行政復議部門郵寄了我的第一份《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確認和順縣政府逾期未答復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2月15日,在超過法定答復期限一個多月,且相關行政復議案件已經立案以后,我終于收到了和順縣政府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相關內容詳見后文第四章】。
3月23日,我收到晉中市政府作出的“晉中政行復決字〔2025〕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確認和順縣政府逾期未答復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與此同時,鑒于和順縣政府已于2月份向我作出了答復,故晉中市政府就未再責令和順縣政府繼續作出答復。
▲晉中政行復決字〔2025〕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可上下滑動查看
04/
申請結果分析:答復矛盾與履職缺位
在我2月15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當中,和順縣政府答復的主要內容為:經審查,你申請公開的“和順縣地區《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實施細則、方案”,本機關予以公開,以郵寄的方式提供給你。你申請公開的“對相關部門、機構反拐工作考核結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不屬于本機關信息公開范圍。
也就是說,對于我所申請公開的三項政府信息,和順縣的處理情況如下:
1、對于實施細則,和順縣政府對我進行了公開,具體內容如下:
▲ 和順縣地區《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實施細則、方案,可上下滑動查看
2、對于各年度實施方案,和順縣政府既未進行公開,也未向我說明任何不予公開的理由。基本等于無視我的申請。
3、對于考核結果,和順縣政府以“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為由,不予公開。
我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是針對《答復書》,我又進一步申請了行政復議,完整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內容如下:
▲《行政復議申請書》
5月25日,我收到的“晉中政行復決字〔2025〕7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全文如下:
▲晉中政行復決字〔2025〕7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可上下滑動查看
根據這份《決定書》,可以確認兩項信息:
其一,和順縣政府在復議階段明確承認,其并未制作“各年度實施方案”,該項政府信息客觀上并不存在。此情況與國務院《反拐行動計劃》中“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制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年度實施方案” 的規定相悖,足以證明和順縣人民政府在反拐工作的具體落實中存在履職缺位,反映出其對反拐專項工作重視不足、執行不力。
其二,關于反拐工作考核結果的公開問題,和順縣政府在答復階段與復議階段的表述存在明顯矛盾。在前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和順縣政府以“考核結果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 為由不予公開,這一表述實際上認可了“考核結果”屬于政府信息范疇,只是基于所謂“內部事務”理由拒絕公開;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和順縣政府卻又改口聲稱考核工作系由黨委部門組織實施,政府未制作、保存相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此番表述通過轉換定性進一步規避了公開義務。
至此,整段申請經歷基本告一段落。考慮到訴訟的成本,以及訴訟也肯定無法改變復議的結果,所以后續我也不會再提起訴訟。盡管未能獲取到自己想要了解的全部政府信息,但申請結果也算基本符合自己的預期:考核結果作為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敏感信息,我深知行政機關肯定不會公開;對于實施細則與年度方案,我的訴求也不過是,有的話就公開,沒有的話就承認信息不存在,僅此而已。所以某種意義上來說,我的申請目標已基本實現。
而無論和順縣聯合調查組就“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最終作出何種調查通報,我都希望此番行動能夠多少督促和順縣政府重視起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工作,加強相關職責履行,推動反拐行動有效開展。制度的生命力正在于執行,若基層行政機關未能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不過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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