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二十二期
《民法典》法律日歷
2025年是民法典施行的五周年,以《民法典》內容為核心的普法欄目「法律日歷」,每周一期,用專業的視角幫您還原案情原委,分析復雜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精選案例」精心挑選涵蓋婚姻、繼承、合同、物權、人身等方面的一百余個生活案例,分析案情、普及法律常識;「名詞解釋」用通俗易懂的話語為讀者解釋專業的法律名詞,傳承法律思想,弘揚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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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遺贈:指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遺崛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方式。遺贈財產的人叫遺贈人,承受遺贈財產的人叫受遺贈人或遺贈受領人。
精選案例(四十三)
【流量清零】
2020年6月17日,劉先生辦理了某通信公司的手機套餐業務,他選擇了一款“4G流量月包50元10GB”的套餐。8月1日,劉先生發現,他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未使用的剩余7GB流量被清零。劉先生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運營商返還7GB流量或給子現金補償,同時賠償其經濟振失300元。運營商則表示,劉先生支付的流量套餐是附消耗期限的,其剩余流量不應結轉。
法律解釋
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并就條款內容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當月未用足10GB網絡流量是其自行放棄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權利,故被告并末侵害其財產權;雖然業務受理單上并未載明10GB流量限定在當月使用,但是被告還是通過通告、公示等載明了“流量月包”字樣,因此未侵害原告知情權。原告在充分知曉被告提供的多種資費方案的計費標準差異的情況下,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了“4G 流量月包50元10GB”資費套餐模式,而10GB的流量限定在當月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權。法院送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精選案例(四十四)
【4S店買車】
陳亞在本地一家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私家車,并與商家簽訂購車合同(店家提供的標準合同 ),并交納了預付款2萬元。不料,剛訂完車陳亞家里就突遭變故急需用錢,購車計劃不得不取消。陳亞帶著購車合同和預付款收據來到4S店要求退款,但遭到了對方拒絕。
店員告訴他,雙方簽訂的合同已明文約定,如認購方違約,2萬元預付款就直接轉變為違約金,供貨方不予返還。陳亞細看訂車合同的具體約定,發現條款中確實有這條內容,那么陳亞還能要求退款嗎?
法律解釋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是大多數老百姓會遇到的比較令人頭疼的問題。由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常常居于優勢地位,而相對方在訂約中居于弱勢地位,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為此,民法典對格式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從原合同法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擴大到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制定者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合同相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因此,在本案中,因為賣方未對認購方違約時不予返還預付款,這種直接關系陳亞利益的條款作出解釋和提醒,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陳亞可以主張該條不是合同里的內容,或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為由,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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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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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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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無規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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