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輛發生事故被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辦?改裝行為是否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因改裝行為拒賠是否合理?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改裝加裝越野車沙漠出險”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很多車主像本案一樣,在遭遇事故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車輛改裝致使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拒賠,車主這時該怎么辦?讓我們一起走進這則案例探尋答案。
基本案情
李某駕駛王某所有的越野車(被保險車輛)在沙漠中發生事故,王某向A保險公司報告保險事故,并支付了救援費等費用。后,王某向A保險公司提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但A保險公司向王某送達了《拒賠通知書》。經查,案涉車輛有加裝電臺及相關越野裝備線束,機艙內有加裝改裝線束到車內線束,車輛外觀尾部加裝越野天線等情況。
該案審理中,A保險公司主要抗辯理由為:案涉車輛存在線路燈光改裝情況,改裝本身可能不必然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但出事當天行駛的行為結合改裝行為,從時間空間上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案涉車輛的性質是載客小客車,駕駛改裝的車輛去沙漠行駛,還出現事故,足以證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雖然A保險公司提交的《核查報告書》記載“車內有加裝電臺及相關越野裝備線束,機艙內有加裝改裝線束到車內線束,車輛外觀尾部加裝越野天線等”,但A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前述行為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其次,案涉車輛為越野車,通常具有通過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駛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圍,且結合在案證據和王某陳述,案涉車輛在沙漠行駛并非獨行,同行車輛亦為越野車型,事故發生后王某也及時報案處理。
再次,雖然A保險公司提供《核查報告書》中記載調取當事司機手機信息,發現駕駛員李某為長期玩車人員,但雙方均認可駕駛人員并非王某,庭審中王某陳述并未經常駕駛案涉車輛從事本案類似的越野行為,A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車輛經常進行本案類似越野行為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最后,A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知曉案涉車輛類型為越野車,應當預見越野車在特殊環境下行駛可能的危險,但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所涉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未明確約定案涉車輛應當在何種道路上行駛,也未明確約定案涉車輛不得在沙漠中行駛。
故判決A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后A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由此可見,加裝改裝加大了車輛的安全性和駕駛性,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才可以拒賠,如果改裝行為并未改變風險,或者改變風險并不顯著,保險都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加裝、改裝行為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所以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
法官提示
法律關于車輛加裝改裝與危險程度認定的規則,本質上是對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與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對于廣大車主而言,當保險車輛出現加裝改裝情況時,車主應當主動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必要時申請對加裝改裝后的風險狀態進行評估,調整保險合同內容,避免發生事故時喪失理賠權利。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應秉持誠信原則,以客觀證據為基礎綜合認定車輛改裝對危險程度的影響,避免濫用免責條款,排除自身保險責任。
來源:平法e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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