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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4日星期六。約13時,我乘坐深圳地鐵4號線。我從深圳北站上車,車往市民中心方面。
我正邊倚靠車廂站著邊看書,突然發現人群一陣騷動,一個婦女突然暈倒在地板上。
大家都很焦急地看著她,卻沒有人敢去扶她,或許因為事發突然,或許因為大家沒有急救知識,大家都很為她擔心,但沒有人敢處置。
正巧,地鐵巡查員經過,緊急聯絡前方到站。
這時,那個婦女已經睜開了眼睛,應該是個三四十歲的女性,巡查員問她能否扶她站起來,她用眼睛示意不行。我的心也焦急得不得了,這可是大事啊。
說話間,民樂車站到了,上來兩名女性工作人員,詢問了婦女的情況,艱難地攙扶起婦女,走下了地鐵。
地鐵繼續前行。
我卻一起擔心這位乘客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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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因為正巧遇到了巡查員,又是在如此擁擠的地鐵上,大家都沒有專業知識,所以我們沒有伸手相救。
那如果是在無人曠野上呢?
我想,我一定會的,我相信這車廂里大多數人也會的。
俗稱“好人法”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醫學生、警察、消防人員在內的任何人,在實施緊急救助時不僅不需行醫資格證,而且出現不良后果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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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見證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立法的馬吾葉先生介紹:民法總則中的好人條款經過四次變化,最終規定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該條原來擬定了但書條款,“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名代表對此堅決反對,目前我國社會中出現了一系列彭宇案等事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如果放任其繼續重演,必將嚴重影響到我國的社會風氣和道德水平。如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救助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將會起到不好的導向作用,會使救助人心存顧慮,甚至可能激勵受助人起訴救助人。
矯枉必須過正,為了扭轉社會上出現的冷漠化趨勢以及緩解公民在面對需要幫助他人時的防備心理,鼓勵見義勇為,建議刪除但書的規定。(2019年2月19日法治日報)
我們古人說:“百善孝為先,論心不論跡,論跡貧家無孝道;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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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救助的時候會不會拍照或者視頻為證?
我想也會的。因為這些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這些年確實發生了大量的“彭宇”案,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不得已花錢解決,這是對善良最大的損傷。這樣的拍照比那些擺拍要好得多,更比那些只質疑不救助人要好,因此不應該受質疑。
譴責民眾都害怕救助不當而承擔責任。倒是要反思為什么大家不敢救助,因為救助并不一定代表著親自實施。你怕別人會訛你,怕你不會救助技術造成受助人傷害,但你打個120急救電話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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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了時下國人一個可怕的現象:每個人說起來調門越來越高,但做起來怎么樣呢?
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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