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還超速,犯罪行為極其惡劣,醉酒駕駛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毫無社會責任的行為。
報道中稱,黃某醉酒駕駛汽車,超速追尾致三人死亡,大腦被酒老爺控制,竟然開出174公里的時速。肇事者黃某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本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為什么會以其他罪名批捕,說明交通肇事罪已經無法評價黃某的違法行為,需要以更嚴重的罪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根據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看上去這個案件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形中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僅有死亡2人以上的犯罪情節,還有醉酒駕駛,嚴重超速。
也就是說,黃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評價范圍,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無法與犯罪行為危害程度相匹配,所以才會以更嚴重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批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4年,安徽蚌埠萬達有一起類似案件,醉酒駕駛致6人死亡,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根據過往判例,這個案件如果最終以危險方法罪定罪,可以肯定的是,會超出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標準,最終可能會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進行量刑。
至于其他責任,民事賠償肯定少不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而且保險還不賠,僅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駕駛員個人需要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還有行政責任,黨員干部、公務員一律開除公職,犯罪記錄也影響子女政審等等,得不償失!
醉酒駕駛機動車害人害己,醉駕是指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當大腦被酒精控制時,會造成個人與社會無法承受的后果!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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