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天氣來襲,
小區外墻的玻璃突然發生爆裂,
砸壞停在樓下前坪的小車,
而車主未按規定停放,
誰來擔責?
請看本期案例。
午后在某小區前坪,一車輛的車頂被高空墜落的小區外墻玻璃砸壞。車主嚴某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小車被送去修理,產生維修費21524元,保險公司向嚴某支付該筆款項。車主嚴某向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授權保險公司向責任方某物業公司追償。某物業公司拒絕賠償,某保險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該筆維修費。
另查明,事發時,小車停放的位置未在指定停車線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承擔車輛維修費?
某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管理的義務,外墻玻璃屬于公共外墻部分,玻璃發生爆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害屬于該物業公司服務管理的范圍。案涉小車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壞后產生的維修費,已由某保險公司向車主嚴某進行了墊付,雙方簽訂了《權益轉讓書》,嚴某將追償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代位行使車主對物業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車主嚴某未按規定停放小車,具有一定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酌定車主嚴某應就小車的損失自行承擔30%的責任,某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物業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15066.8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判決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本案中,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人,對小區負有妥善維修、養護等安全管理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外墻墻面脫落、外墻玻璃發生爆裂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均屬于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小區外墻炸裂玻璃屬于公共外墻部分,該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置小區外墻玻璃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充分履行其對小區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以及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玻璃爆裂墜落砸壞車輛,應對該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物業公司需依約對小區共有部分如外墻玻璃等定期檢查、維護,消除隱患。否則,一旦共用設施致人損害,物業公司難辭其咎,需承擔相應賠償。車主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避免自身財產受損,維護公共秩序。希望物業公司和廣大車主引以為戒,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
來源: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何翔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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