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擅用“官方授權”標識誤導消費者,即使銷售正品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 | 大冶市人民法院
作者 | 張國慶
網店擅用“官方授權”標識誤導消費者,即使銷售正品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大冶法院審結一起涉知名紙業品牌維達的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維達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該案為厘清電商平臺授權標識使用邊界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維達紙業公司系“維達”系列商標權利人,其“衛生紙、紙巾”上的“維達”商標早在2002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23年8月,維達公司發現某商貿公司在淘寶平臺開設名為“維達品牌生活館”的店鋪,店鋪頭像使用維達注冊商標,并在“維達藍色經典手帕紙”“維達卷紙超韌4層衛生紙”等多款商品鏈接的宣傳圖片中,使用“維達官方授權店”“正品保障”等字樣。維達公司認為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8萬元。某商貿公司辯稱其2022年前確系維達授權經銷商,授權到期后因原告未退保證金而“默認許可”,且所售商品均為正品。
核心爭議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一是某商貿公司銷售正品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商標權;二是某商貿公司使用“維達官方授權店”字樣進行宣傳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是否侵害商標侵權爭議,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正品經商標權人合法售出后,他人再次銷售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其使用原商標標識。維達公司未能證明某商貿公司所售商品為侵權商品,故其商標侵權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爭議,某商貿公司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其網店命名為“維達品牌生活館”,店鋪頭像使用維達注冊商標,商品銷售鏈接中使用“維達官方授權店”等字樣,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維達公司存在特定的授權許可關系,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獲取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原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款對新型混淆行為作出認定。商標權用盡原則保護的是商品本身的自由流通,但非授權主體通過虛假宣稱“官方授權”,實質是利用權利人的商譽為自己“背書”,傳遞其與權利人存在特定商業聯系的虛假信息,本質上是一種“搭便車”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知情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具有高度包容性和前瞻性,為認定這種新型混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明晰了不正當競爭邊界,為規制此類不正當競爭、規范電商宣傳邊界提供了明確指引,有力維護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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